叶某看中一部购买仅三年开价6万的二手速腾小轿车,未作更多思考便出资买下。岂料,车辆在办理过户登记时却“卡壳”,售车人张某并不是真车/主不能过户。叶某遂起诉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返还购车款、赔偿经济损失。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签署的《购车协议》予以解除,张某返还叶某购车款6万元;由叶某返还张某小轿车;对叶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800元不予支持。
2014年9月,叶某与张某签订《购车协议》约定,张某将涉案速腾小轿车转让给叶某,转让价为人民币6万元,售价包含了车牌手续等。协议签署后,叶某依约支付了购车款。当月月底叶某付清全款后,张某向叶某交付车辆以及行驶证、保险单、购置附加费免征凭证、机构名称为连城某单位。
2014年年底,当叶某将该车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后,到交警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该车辆因行驶证上登记为单位的车辆,无法过户。2015年1月叶某诉称张某隐瞒车辆的实际权属,导致买车目的不能最终实现,在他取得该车后即委托律师与张某交涉,因车辆不能过户于2014年12月将行驶证返还给了张某,还提供物业公司的证明,证明他支付了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的停车场费用1800元。故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购车协议无效退车返还给张某,由张某退还购车款6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800元。
法庭上,张某辩称车辆是登记在连城某单位名下及不能过户情况,对此叶某是明知的。当时车/主授权自己作寄卖,自己仅履行是代卖车辆的行为。车辆交付时间是叶某付清车款的2014年9月底,他也未收到过叶某所谓律师函,更未收到叶某返还的车辆行驶证等。若叶某要求返还车辆及退回车款,则应有叶某恢复车辆原状归还及车辆行驶证等材料,不认可叶某诉称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所有人为连城某单位,但张某至法庭辩论终结未能提供该所有人授权出售的证据,现该车辆所有权不能过户,叶某要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张某应返还叶某购车款,叶某则应返还车辆及随车行驶证等凭证。综合双方的陈述及在案证据看,张某在向叶某交付车辆的同时亦交付了车辆行驶证、车辆所有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叶某在收到该车时应知晓该车出卖人与实际所有人的不一致,该车不能过户而继续完成买卖。尽管涉案买卖车辆合同无法履行是张某责任,然而对该损失的造成也不能完全归责于张某,叶某亦实际占有使用了该车辆。造成损失由叶某及张某分别各自承担损失。据此,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