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还是打包价 车辆买卖双方起争议

余冬梅 2015-11-13

甲公司于今年7月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双方约定车款为43800元,验车费、购置税、交强险等其他费用为7350元。现双方因车款产生争议,甲公司遂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甲公司起诉称:甲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在被告某销售公司处购买了一辆汽车,先签订了报价单,约定车款为43800元(包括免费赠送导航、座套、贴膜等),代办验车费为500元,预估购置税、车船使用税、交强险、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为6850元,合计51150元。销售公司收到预付款后,开始办理验车相关手续,甲公司根据发票、保单显示的金额计算后,发现销售公司多收取了956.44元的验车费,经催要,销售公司拒不归还多收的费用。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销售公司退还多收的956.44元预付购车款。

被告某销售公司答辩称:甲公司购车时,双方签订了报价确认单,上面载明了所有费用项目的总和是51150元,这是购车的打包价,是不能按照单项再进行核算的。最终的费用如果超过了这个金额,超出部分也不需要甲公司另行支付,如果最终费用低于这个金额,公司也不予退还。且51150元的金额是包括了导航、座套、贴膜等费用在内的,如果不是因为双方约定了一口价是51150元,销售公司也不会赠送其赠品。甲公司也已经收到了这些赠品,不应该再向销售公司主张任何费用,故不同意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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