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6日下午, 家住和县香泉镇的李某外出送货时被一辆货车撞倒,造成李某左下肢被截肢,经评定为五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货车司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货车车/主系赵某,但赵某已将该货车卖给田某,双方尚未将该货车过户。
由于肇事货车投保的保险金不足以赔偿李某巨额的医疗费用及后期义肢安装、维修等费用,李某将赵某起诉至和县人民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其经济损失近50万元。
赵某到庭后陈述肇事货车在出事之前已经卖给了田某,并出示了一张车辆买卖协议,认为应由田某承担赔偿责任。随后,法院依法追加田某为被告。田某认为虽然肇事货车已经卖给了自己,但交通事故发生时,该货车尚未过户到自己名下,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赵某与田某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赵某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田某,田某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田某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赵某在机动车登记上仍是名义上的所有人,但显然其已不可能再支配和控制该车辆的使用,也未从车辆的使用或运营中取得过或约定取得任何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不足部分由田某赔偿,并驳回李某对赵某的诉讼请求。
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之间通过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致机动车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但出于节省费用、以物抵债等多种原因,买受人与出卖人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造成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当被转让的机动车发生纠纷时,买卖双方容易纠缠不清。法官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发生纠纷后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来源:乌江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