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让他人假冒车/主骗取原告信任,将一辆套牌车卖给原告,该买卖车辆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而原告在买车时未尽审查义务,轻信他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车辆买卖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过错。5月11日,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荒唐的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5年2月的一天,车/主大成(化名)将一辆丰田轿车以19500元的低价卖给被告小卫(化名),小卫付款后,大成向其出具了一张收条。被告小泉(化名)系小卫的堂哥,其告知原告阿春(化名)说大成要出售一辆丰田车,并于2005年3月初陪同阿春购车,让他人假冒大成与阿春商量购车事宜,因价格过高未谈成,阿春准备乘车回家时,小泉又用手机与假冒之人商定购车款为43800元,阿春表示可以接受。后被告小卫将车开来交给阿春,并将该车的行驶证、车辆购置附加费证和养路费发票等证件一并交给阿春,阿春将43800元付给小泉,小泉以大成的名义出具收条一张,同时将钱交给小卫。2005年7月中旬的一天,阿春驾驶该车外出办事,交警例行检查发现此车是一辆套牌车,将车依法扣留。事后,阿春找车/主及两被告要求解决问题时,发现车/主并非卖车时与其商量价格的人,遂认为被告小泉、小卫采取欺诈的手段将不合法的车卖出,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协议无效,被告归还购车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以他人假冒车/主,骗取原告的信任,将套牌车卖给原告,该买卖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买卖协议无效,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购车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原告在买车时未尽审查义务,轻信未出示身份证件的人是车/主,亦未注意车辆有关证件的真假,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协议;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292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原告自行负担14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