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将自己所属的1辆黑色雅戈尔2.4型(套牌)轿车以7.38万元的价位卖给了被告李某,但车辆交付后并未过户。后双方因车辆肇事赔偿问题产生纠纷,王某诉至志丹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原告依合同给被告出具的26万元欠条并返还原告给被告支付的11万元现金。
庭审中,王某诉称,2009年8月5日,原、被告协商购买原告所有的黑色雅戈尔2.4型轿车。后双方签订了1份卖车协议。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告不负责车辆的转户,并约定该车辆从2009年8月6日以前的事情由原告负责,2009年8月6日以后的事情由被告负责。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7万元车款,下欠3800元至今未付。2010年,被告李某在榆林发生肇事。肇事后,被告向原告索要事故赔偿款,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办事,被告遂以诈骗罪将原告控告到志丹县公安局。2010年11月3日志丹县公安局刑警队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限制原告人身自由,无奈原告向被告写了两张欠条共计26万元,2010年11月4日原告给了被告11万元现金。原告向被告出具的26万元欠条及支付的11万元现金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此行为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告给被告出具的26万元欠条并返还原告给被告支付的11万元现金。
被告李某到庭答辩称,购车款7.38万元被告已经全部付清,与原告诉状上所说不符;被告买回来车辆后花费6万多元进行了修理;26万元原告认为显示公平,但是在26万元里包括很多内容;原告在诉状上称公安局控制原告的人身自由,被告不清楚;被告认为原告出具的26万元欠条和支付的11万元现金是原告的真实意思,因为这是原、被告私下谈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当时签订了1份卖车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此车如是黑车或套牌全由甲方(原告)负责……”。原告作为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应该有正确的认识,其行为的后果并未与自己的意思相悖,被告也并未利用自己的优势和原告没有经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等原则,所以本案原、被告的行为不属于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且本案并无证据证实原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被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了协议,故对于原告要求撤销26万元欠条的诉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1万元现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二手车需正规过户
本案中被告李某之所以能胜诉是因为其与原告在买卖车辆时签订了一份卖车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了此车如是黑车或套牌全权由甲方(原告)负责。但实际中,很当事人在购买二手车的时候因未通过正规渠道过户,往往给自己造成不小的损失,其教训是深刻的,所以我们购买二手车辆要谨慎。
一是要仔细审核车辆的来源是否合法,车辆出卖人是否享有所有权。如车辆是否为盗抢车、借用车、租赁车。购买了他人无权出售的车辆,不但无法过户,而且要承担返还责任。
二是要仔细审查车辆手续是否真实有效。如购车发票、行驶证、年检章是否系伪造。
三是购买二手车应当在旧车交易市场进行,凭旧车交易市场交易发票、车/主双方身份证明、行驶证、登记证等,办理过户手续。
四是如二手车已办理强制保险且在保险期间内的,应当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后进行书面形式的保险变更记载。如二手车未办理强制保险的,应当办理强制保险后再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