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新车无法上路 损失由谁承担

黄月瞳 2015-09-30

原告梁某在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处购买了一辆汽车,正当准备投入生产运输时却被告知由于车辆不符合《交通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配发《道路运输证》。梁某购置一辆新车却无法上路运输,梁某与被告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几经协商均没有达成协议,一怒之下将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与汽车生产厂家一同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购车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承办法官经过开庭审理后发现本案汽车无法办理车辆运输证的原因是由于汽车生产商在生产该车辆型号时生产了两种不同的尺寸汽车,但在向相关部门上报汽车参数备案时却只备案了一种尺寸,由此导致了新购置的车辆核查数据与《燃料消耗量达表车型表》所列的指标要求不一致,最终致使原告在购车后无法在本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定办理营运证,从而无法达到原告的购车目的。

法官在接到该案后,经过与双方当事人耐心的沟通和了解案件情况,发现原告购车是用于运输,而本案车辆由于无法办理营运证致使原告购车目的已无法实现,但该车已办理行驶证,证明车辆可上路行驶,仅是无法满足原告购车用于生产运输的特殊目的,但可满足出行代步的一般需要。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与协商,被告同意将本案车辆回购并转卖给第三人由此降低了双方当事人的损失。由于致使车辆无法办理车辆行驶证是被告汽车生产商的备案疏忽所致,因此对于原告为购置车辆已支出的车辆购置税、办理行驶证的费用等应当依法由被告承担。该案判决后,法官经过向被告说法释理,被告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并已主动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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