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不当致变速箱烧毁 丰田被诉未尽告知义务

2013-02-19 石岩

因在驾驶丰田自动档越野车过程中,在行驶状态下多次将车辆档位挂入N档,导致车辆变速箱烧毁、变矩器损坏,而相关内容在随车《驾驶员手册》中并无提示,车辆所有人北京温嘉投资有限公司近日将销售商北京三元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商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5万余元。

温嘉投资公司诉称:2004年3月16日,北京大方投资有限公司于从三元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一辆一汽集团生产的丰田陆地巡洋舰。2006年11月22日大方投资公司将该车转售给温嘉投资公司使用至今。在使用过程中,其认真阅读了随车附带的《丰田驾驶员手册》,对该手册中的安全警告、车辆损坏警告和注意事项等格外关注,始终按照该手册指引操作使用车辆。但该手册中没有对“自动变速箱汽车行行驶中不能挂入N档”作出任何告知、提示或说明,也没有对该操作造成的损害后果作出警告。

2012年6月30日,该公司董事长李先生驾驶该车自北京前往眉山,沿途走高速公路,路况很好。途中,每逢进入服务区、临近收费站,李先生基本上都将车辆档位由“D”档挂入“N”档,让车辆向前滑行。7月1日,车辆经2000公里行驶到达眉山后,即不能行驶了。

后经成都的一丰田汽车销售商检查发现:该车变速箱内油位正常,颜色发黑,有焦味;变速箱内摩擦片、压板、齿鼓被烧变色、损坏严重;变矩器损坏。该公司服务顾问告知,自动变速箱车辆行驶中不能挂入“N”档,该车的损坏结果与李先生所述在近2000公里行驶中多次挂入N档的操作情况相符。7月5日至17日,该公司对车辆进行了维修,更换了变速箱、变矩器,并支出维修费用53325.5元。同时,由于维修期间无车可用,该公司从汽车租赁公司租用车辆,支出租车费、油费、通行费2015.24元。

温嘉投资公司认为,产品制造者富有对产品正确适当使用说明的告知义务,应对产品的品质、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予以充分披露说明。鉴于该车销售时间2004年,自动挡汽车在中国市场尚不普及,而《丰田驾驶员手册》作为消费者使用该车的重要指导手册,有义务将自动档汽车在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全面、完整地告知消费者,特别是对“自动变速箱汽车在行驶中不能挂入N档”以及该操作会造成车辆损坏应当向消费者作出提示和警告。但一汽集团公司既未将相关内容写入《丰田驾驶员手册》,也未通过销售商告知消费者,二被告对其生产、销售的车辆在使用说明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并导致该公司损失,故二被告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55340.74元。

据悉,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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