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后,其中的定金条款是否有效,是否还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2014年7月1日,平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合同无效后,定金条款亦无效,被告无需按定金罚则双方返还定金给原告。
2013年5月26日,原告蒋某与被告黄某在平乐商谈购买被告挂靠在某车站的一辆客车,价款29380元,当天交了定金1000元。5月28日被告又收取了原告的购车款21000元,同时约定车辆总金额为29380元,6月底办清一切手续,车送交付后一次性付清余款。后因该车是挂靠在某车站的,产权属车站所有,车站不准提车,导致被告未能将车辆交付给原告,因此产生纠纷,原告认为自己与被告协商达成的车辆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被告逾期未能交付车辆,应及时退还原告的购车款和依法双倍返还已交付的定金。
平乐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协商达成的买卖车辆合同,因该车是挂靠在车站的,产权属车站所有,车站不同意卖车,因此原、被告达成的车辆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被告隐瞒了车辆产权属平乐汽车总站的事实,应依法退还原告交付的购车款21000元。
同时,因原、被告达成的汽车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已交付的定金2000元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将收取原告的1000元定金返还给原告。
故判决:被告黄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的购车款及定金款共计22000元。
文章出处:平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