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买了不到仨月竟自燃 车/主向生产商销售商索赔获法院支持

贾晋璇 王金玲 2007-05-31

花27万余元买的汽车不到三个月,竟发生自燃全部烧毁,车/主李某将汽车生产商及销售商告上法庭。5月30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生产商及销售商应共同承担责任。

2006年3月,李某在某著名品牌汽车哈尔滨市销售处花27万余元买了一辆轿车,并支付了车辆附加费和保险费共3万余元。6月的一天晚上,李某开车到某酒店吃饭。凌晨1时许,李某的车突然起火,等李某闻讯出来时,车已被烧得面目全非。

经消防部门对火灾车辆进行鉴定,结论为,“经金相分析,送检的熔痕为电热作用形成的熔痕;熔痕均为过电流形成的熔痕。”

李某遂将汽车销售商和生产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汽车销售商和生产商的申请,法院已经委托有关部门对诉争车辆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但生产商提供的证据无法鉴定。据此,销售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销售商和生产商,应对其售出的车辆在保修期内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及对购买车辆的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义务。本案中,李某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发生火灾烧损的客观事实存在。依据消防部门的鉴定,直接排除了人为及其他造成车辆火灾的因素,由此应认定车辆起火原因系车体自身电气线路过电流引燃可燃性绝缘物质所致。因该车已部分毁损,即使完全修复,该车的市场价值也将大幅贬值。

据此法院判决:该车的销售商应为李某更换一辆同型号新轿车,逾期不更换,销售商将赔偿李某相应的车辆购置款、保险费及附加费,车辆的生产商承担连带责任。李某在指定日期内将毁损轿车返还销售商。

一审宣判后,销售商及生产商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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