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证书的缺失不能导致车辆买卖合同解除

王鑫 陈敏军 2013-12-16

成都中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说,本案的关键就是要弄清******************书的性质、作用等,其是否为车辆买卖合同解除的必要条件。

通过查证得知,******************书只是机动车所有权的一个证明文件,我国是从2001年起才开始实行此制度,在当年10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车辆,需要申领******************书,车/主可按程序要求申领取得。

******************书的实行,主要目的在于解决车辆抵押时的登记问题。我国物权法规定,我国的机动车抵押实行登记对抗主义,即机动车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现实中,由于机动车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了保障车辆的安全和抵押权人的权利,需要办理车辆抵押登记,但一辆机动车却只有一个行驶证,如果将该行驶证抵押给债权人,该车就无法正常上路行驶。

而******************书则无需随车携带,既可保护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又不影响抵押人对车辆的正常使用。公安部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也规定,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因此,******************书虽具有证明机动车所有权的功能,但主要作用还是在于办理抵押登记。

因此,******************书的缺失,并不会影响机动车的正常使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由此可知,机动车上路行驶,无需携带******************书,故******************书的有无,不妨碍车辆所有权人对车辆的正常使用。余某认为其车辆登记证遗失,车管所以发动机号不一致为由拒绝补办,导致其不能使用车辆缺乏事实根据,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也无权主张解除车辆买卖合同。

车辆登记证书的遗失,将给余某带来一定的不便,而其申请补办被拒,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途径予以救济。若轻易解除已存数年的民事合同,将使稳定的社会关系遭致破坏,不利于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也造成资源的浪费,更不符合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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