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纠纷用什么法律维权?案例分析:法院用什么法律审理退加盟费案件,加盟各项损失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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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如下: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2日签订了《合同协议书》,被告授权原告在**区开设“**茶”门店,被告提供“答案茶”标识给原告使用,被告保证其拥有“**茶”标识的合法使用权。

2018年6月2日,原告店铺正式对外营业。然而,2018年6月13日(店铺开业10天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原告店铺使用的“**茶”标识涉嫌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遂当场拆除了原告店铺的招牌并实施扣押原告生产工具等强制措施,导致原告此后一直处于停业状态。

原告在工商部门调查过程中才发现被告根本不享有“**茶”标识的合法使用权,更无权授权任何人开设“**茶”店铺。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商业特许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构成根本违约,给原告造成经济及声誉上的巨大损失。

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

1、解除《合同协议书》;

2、退还加盟费、项目管理费合计56800元(其中加盟费为54800元,项目管理费2000元);

3、赔偿各项实际损失合计100410元(实际损失包括店铺进驻费45000元、材料费损失10000元、装修装损失15400元、租金及人工损失18400元、采购设备等费用11610元);

4、律师费用6500元;

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原告表示**茶店于2018年6月2日正式开业,2018年6月13日被工商部门查处后一直出于停业状态;原告想转让店铺未成功,2018年8月份***经营一个月后未继续经营;2018年8月原告取得了其他品牌授权后继续经营,现已更换了门头,店内装修无大的变动,所购买的设备仍在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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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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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书》性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关于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及返还加盟费、项目管理费和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可见,特许经营合同的一个主要特征在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称,被特许人主要依据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决定是否进行加盟,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特许人负有真实、准确、全面的披露信息的义务,且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不得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其目的就是保证被特许人在掌握特许人真实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正确、合理的商业投资判断,以防止商业欺诈,促进公平交易。

本案中,被告并不享有“**茶”品牌的知识产权,却授权原告经营“**茶”品牌餐饮店。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并要求被告退还款项。但考虑到原告已经实际经营,被告为其提供了选址、咨询、培训、装修设计指导等服务,本院酌情判令被告还需退回原告加盟费52000元、项目管理费2000元。原告主张利息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合作协议书》约定:“任何一方因出身原因要求单方中止或解除合同,已经支付的费用不予返还且守约方有权向单方中止、解除合同的一方收取不低于合同费用总金额50%的赔偿金”。

由于上述约定并未明确违约金的数额及计算方式,故原告主张按实际损失主张违约金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本院认为:

一、店铺进场费45000元。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记录和商铺转租协议书证实其为开设“**茶”店铺支付了该笔费用,由于原告确认其于2018年8月取得其他品牌授权,且实际使用承租的店铺进行经营,故其主张该项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材料费损失10000元。根据原告提交采购材料的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凭证、收据可以证实原告向被告采购了价值11000元的材料,现原告主张其已将采购的材料进行销毁,结合被工商查处的事实,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原告的该项费用损失是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材料费损失1000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三、装修费用损失15400元。原告虽举证证实其装修的事实,但由于原告于2018年8月取得其他品牌授权,且实际使用承租的店铺进行经营,且原告确认店内装修无大的变动,故原告主张赔偿其全部装修费用缺乏依据,考虑到原告的门头在装修后拆除的事实,本院对原告的该项损失酌情认定为2000元。

四、租金及人工损失18400元。如原告所述,原告于2018年6月2日开业,2018年6月13日停止营业,考虑开业前的合理准备时间及停止营业后续处理的合理时间,本院酌情认定租金损失及人工损失的期限为30天,超出部分为原告自行导致损失的扩大,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因此,租金损失为4800元;原告举证的工资标准合理,人工损失酌情认定为8500元。

五、设备损失11610元。原告现已取得其他品牌授权继续经营,所购买的设备也仍在继续使用,故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以支持。

六、律师费6500元。双方签未约定维权的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且律师费不属于必要费用,故原告此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原告主张上述损失的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应退回原告加盟费52000元、项目管理费2000元,并赔偿原告材料费损失10000元、装修费损失2000元、租金损失4800元、人工损失8500元,合计赔偿经济损失25300元。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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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

《合作协议书》予以解除;被告返还原告王娟加盟费52000元、项目管理费20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300元;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9952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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