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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4日,原告邱某某与被告某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体验直销中心加盟合同》,约定:加盟商城地址及合同期限:**购物中心地下一层。从2016年12月3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止。双方责任,甲方提供**30万家庭购买客户的平台。乙方保证产品质量责任和各种合法手续。
签订合同后,原告支付了质量保证金和管理费合计45000元,但原告支付完毕后,被告因场地不符合经营条件导致无法开业,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场地,导致原告无法进驻商城进行经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解除《**体验直销中心加盟合同》;返还原告保证金30000元及管理费15000元。等等
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加盟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加盟合同》约定,甲方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用水、用电等中心内的经营设施,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现无证据表明被告已经履行了为原告提供场地的义务,原告称被告未按约定向其提供场地,致使其不能正常经营,故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之间《加盟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体验直销中心加盟合同》解除;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30000元及管理费15000元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25697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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