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加盟起纠纷,起诉退10万代理服务费,法院认为只是履约瑕疵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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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如下:

2018年5月8日,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有效期为一年的《合同书》,由原告在某县代理销售被告经营的电动车。《合同书》约定,原告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交纳代理服务费10万元。

原告认为:

在合同履行期间一直与原告联系的多名被告的员工,均纷纷无故不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供货及售后服务。至起诉日,被告至今仍未按约向原告供货,同时被告向原告交付的38台电动车均存在车型与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三者互不相符的情况,致使原告无法对从被告处进货获得的车辆进行正常销售。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无法达到合同签订的目的,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书》;返还代理服务费人民币100000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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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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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实电动车存在车型与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不符的情况,且根据双方之前的交易情况,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货,之前并未提出产品存在上述问题;其次,原告称生产许可证上未标注厂家,但根据其陈述,其之前销售的电动车也是使用同样的产品合格证,但其并未提出异议;再次,原告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于2018年8月6日到期,虽然被告并未办理新证,但根据原告提交的生产许可证,其从被告购入的电动车均为2018年8月之前生产,该生产许可证的到期并不会对其购入的电动车造成影响。

被告的行为虽然存在履约瑕疵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综上,结合原告与被告之间合同的履行过程,本院认为,原告所称的上述情况并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38电动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代理费100000元和违约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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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518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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