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是因重大误解签的,可以退加盟费吗?本案: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受到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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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如下:

2018年8月31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某茶饮店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项目标识的使用餐饮项目名称:**。项目标识“单店使用服务”即甲方同意乙方使用项目标识的范围仅限于**路。合同期限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

原告诉称,原告以转让店面的意思表示与被告签订了合作服务协议书,原告先后向被告给付130000元款项。原告在经营**茶店几日后因销售量与被告当初介绍的销售量严重不符。被告此时明确合作服务协议书不是店铺转让合同,而是店铺加盟合同,且原告已交付的130000元并非转让店面的费用而是店铺加盟费用,不能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原告以订立转让合同的意向,在被告并不具备特许人资格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的所谓特许经营合同,原告由此构成重大误解,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作服务协议书》;返还原告1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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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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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案涉合同名为《合作服务协议书》,实为特许经营合同,案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依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一、关于《合作服务协议书》是否应当撤销的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原告提出本案其受到重大误解签订该合同,要求撤销与被告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书》,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与被告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书时受到重大误解,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案涉《合作服务协议书》的法定撤销权。

综上,关于原告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书》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定撤销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二、如合同撤销,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的判定。原告要求返还130000元的诉讼请求系基于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因案涉合同并未撤销,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书约定,合同签订时生效,原告所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故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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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3民初5314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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