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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被告招商人员向原告宣传鲜社区果蔬直通车项目,承诺果蔬基地源头直采,合作田地订单化种植,新鲜健康,保证货源;低于市场价格20%左右;所有果蔬每日质检,保证新鲜健康;所有果蔬当日开店,当天盈利,年收入可达30万元。2018年5月31日与,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签订《**社区网点加盟协议书》,协议有效期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6月1日,为期一年。原告交纳加盟费5万元、保证金3万元。
自开业后,被告无法保证货源充足,每日果蔬配送均达不到原告订货要求,且配送的果蔬存在变质腐烂等质量问题,果蔬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原告一直在亏损经营。2018年7月6日,被告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以订货未达到500元为理由,停止给原告配送货,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经营。经了解,被告的果蔬系市场采购,而非果蔬基地源头直购,其承诺原告加盟后的收入远远达不到。原告的种种违约行为,给被告造成了极大损失,导致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社区网点加盟协议书》;退还原告保证金3万元、加盟费5万元、运营费5400元、货款937元。
原、被告签订的《**社区网点加盟协议》,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其性质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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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社区网点加盟协议》,并据此向被告支付保证金、加盟费及运营费等,履行了《**社区网点加盟协议》确定的义务,其目的在于,在被告的指导下使用被告的经营资源和特定的经营模式,避免经营风险,获取经营收益。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停止向原告配送货物,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经营,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辩称“原告私自从市场采购蔬菜,引发货品质量问题”、“单方撤店”等等,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对其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原告的合同目的。
原告主张解除《**社区网点加盟协议》及被告退还其保证金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其加盟费50000元、运营费5400元,考虑到被告为原告提供了社区标准配套形象(加盟网点、果蔬直通车、配套货架等)及1个月的运营管理服务,在原告返还被告社区标准配套形象所包含的加盟网点及果蔬直通车、配套货架等全部物品并支付1个月运营费的同时,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加盟费50000元及运营费3600元。
解除《**社区网店加盟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50000元、保证金30000元和运营费3600元;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初1318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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