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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7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流沙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经甲方授权,乙方在**街道开设甜品门店。甲方向特许经营门店授予特许经营权并全面输出甲方持有的品牌商标使用权,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及核心原材料的使用权。原告支付特许费用61500元。合同有效期2年,自2017年4月27日至2019年4月26日止。
之后原告得知,被告在2016年8月26日就已经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的不实信息,故提出诉讼请求:解除《**流沙包合同书》;返还合同款61500元。
《**流沙包合同书》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本案中,被告于2016年8月26日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系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结合从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被告已不正常经营的事实,原告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有权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
《**流沙包合同书》解除;被告返还合同款61500元。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13201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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