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加盟没开店可以退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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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没开店,如果还在加盟冷静期内,可以解除合同退加盟费。
第一、加盟有个特殊的法律规定,即“加盟冷静期”,这段期限就在“加盟没开店”前。在加盟冷静期内,加盟者有法定的单方解除加盟合同的权利,可以退还加盟费。冷静期是多久,可参考下文:
第二、但是“加盟没开店”不表示就是在“加盟冷静期内”,还涉及其他因素。如加盟冷静期不仅要求没有开店,一般需要未使用加盟公司的经营资源,且合同签定不久,加盟者要及时通知加盟公司解除合同,并及时向法院起诉等等。如果已经选址了还可以退吗,可参考下文:
第三、“加盟冷静期”法律条款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四、上述条款中“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就是加盟冷静期的意思。如果错过了加盟冷静期,不表示就不能退还加盟费了。只是不能适用加盟冷静期的法律规定。此时如何退加盟费,可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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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7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加盟被告名下的**项目标识开设店铺。后被告与其他公司因**项目品牌侵权等相关问题,被告不具有该项目标识的商标权,导致原告不能开设店铺。原告加盟没开店可以退费,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作协议书》及《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退还加盟费55000元;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虽名为《合作协议书》,但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故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关于原告主张解除涉案《合作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的问题。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可见,特许经营合同的一个主要特征在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称,被特许人主要依据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决定是否进行加盟,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特许人负有真实、准确、全面的披露信息的义务,且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保证被特许人在掌握特许人真实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正确、合理的商业投资判断,以防止商业欺诈,促进公平交易。
本案中,虽然被告提交了授权原告使用的项目标识“”的相关作品登记证书及**商标、作品许可使用授权书,但被告获得案外人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核定商品/服务项目的使用范围不包括涉案合同所涉项目范围。
作品登记证书中显示涉案作品的创作完成日期均为2018年3月19日,根据商标查询信息显示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已享有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申请日期为2016年11月11日,有效期限为2018年7月28日至2028年7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餐厅、茶馆等,且被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仅为复印件,因此,被告提供的权利证据无法证实早于案外人所获得。被告抗辩其授权给原告使用的项目标识为“”,而非**二字,但该标识显著性部分即为**字样,原告在与被告签订涉案合同之前已有案外人在涉案合同所涉项目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被告的抗辩无理,本院不予采纳。
结合被告告知原告涉案品牌标识在餐饮市场上发生较大争议,建议更换品牌的事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使用“”项目标识而签订的涉案合同基于被告无法提供该经营资源,已无法实际履行,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为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作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项目标识使用费(合同款项)55000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现《合作协议书》终止履行的过错在于被告,被告应承担返还合同款项并赔偿损失的责任,鉴于被告已为原告提供了培训、选址等服务,原告应为此支付对价,故本院酌情判令被告还需返还原告合同款项52000元,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及承担食宿费和交通费损失7000元的问题......结合原告的损失及涉案合同的金额,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为25000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本院已支持了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告另主张损失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共计7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单店合作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予以解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款项5200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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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2391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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