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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3日,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餐饮服务协议书》,约定了被告向原告特许授权使用**项目。然而,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原告所开设的**店,并告知该店铺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并要求我们关闭店铺,且现今该店铺亦己关门无法继续经营。
被告不具备开展特许经营的资质,被告没有按照《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在商务部主管部门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也未拥有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原告的加盟店不想开了能退加盟费,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餐饮服务协议书》及《物料定购销售合同》;退还加盟费,服务费50000元、材料费51575元及设备费7195元;赔偿损失91000元
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关于原告主张解除涉案《餐饮服务协议书》《物料定购销售合同》的问题。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可见,特许经营合同的一个主要特征在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称,被特许人主要依据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决定是否进行加盟,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特许人负有真实、准确、全面的披露信息的义务,且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保证被特许人在掌握特许人真实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正确、合理的商业投资判断,以防止商业欺诈,促进公平交易。
本案中,原告因使用了被告提供的**项目标识而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进而关闭店铺。根据商标查询信息显示,被告授权原告使用的第号**商标已失效,而被告未到庭对原告的主张及证据提出异议及相应反证,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被告应对其未能提交享有涉案标识经营资源的证据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现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使用**项目标识而签订的涉案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涉案《餐饮服务协议书》《物料定购销售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各项费用及赔偿损失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现原告主张因使用了被告提供的**项目标识而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并停止使用,原告已无法正常营业,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被告应承担返还合作费用并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
对于返还费用及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认定如下:
(1)原告主张全额返还服务款50000元。
鉴于被告已为原告提供了培训、设备供货、物料订货发货等服务,且原告已实际开店经营,故综合考虑双方履约行为及履约期限,本院酌情判令被告还需返还原告合作费用40000元。
(2)原告主张返还的材料费51575元、设备费7195元。
涉案合同解除后,原告向被告购得的物料及设备已无法再继续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期满未到庭应诉,故原告处剩余的设备及物料均无法退还被告,但被告不能因此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仍需赔偿原告已支付的材料费及设备费。
举证期限内,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剩余材料的价值,且考虑到剩余的设备可折旧变卖或继续使用,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实际使用设备与材料情况、双方实际履约期限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令被告需返还原告材料费、设备费共计40000元,原告无需将现存材料、设备返还给被告。
(3)原告主张赔偿租金、押金损失共计40000元。
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实际承租了店铺并向案外人支付了一个季度的租金20000元及押金20000元。
首先,对于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因原告确认已实际开店经营,原告开店期间支付的租金为其经营成本支出,且已享受了实际经营期间的获益。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开店时间、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租金损失为13000元。
其次,对于原告主张的押金损失,原告虽主张该押金无法退还,但就租赁合同的解除情况及押金无法退还的事实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对该笔费用不予支持。
(4)原告主张赔偿装修费51000元,
根据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原告为履行涉案合同实际支出装修费用51000元,考虑到原告实际经营了一段期间,装修应有折旧且享受了实际经营期间的获益,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装修损失为35000元。
综上,被告应返还原告服务款40000元,材料费及设备费40000元,共计80000元;被告应赔偿原告租金损失13000元、装修费损失35000元,共计48000元。原告主张的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餐饮服务协议书》《物料定购销售合同》予以解除;被告向原告返还服务费40000元,材料费及设备费40000元,共计80000元;赔偿租金损失13000元、装修费损失35000元,共计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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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盟店不想开了能退加盟费吗?本案被告不具备两店一年经营资源欠缺,判决酌定返还加盟费2.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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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加盟费能退回来吗?法院:被告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给原告经营造成实质影响,退还加盟费4.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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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2726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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