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还没有开业加盟费可以退吗?本案原告并未实际开设店铺,协议的主要内容已实际不能履行,判决退还加盟费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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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如下:

2019年3月27日,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然而被告并没有兑现协助开好店的承诺,原告加盟后找了一家店铺,但由于该店铺无法办理餐饮许可证。原告的加盟店还没有开加盟费可以退,故诉至法院,请求:退还所有加盟费和损失168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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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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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餐饮服务协议书》应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被称为“冷静期”条款,赋予了被特许人单方解除权。

本案中,原告并未实际开设店铺,因不能办理营业执照,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已实际不能履行,原告要求返还相关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考虑到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市场经营风险,原告自愿签订了涉案合同,参与了被告组织的培训,学习了相关技术,得到了被告**品牌使用权,被告为履行协议亦付出了相应的资源和成本,且已经传授的技术也无法再收回,故被告已收取原告合同服务费57800元、材料款43131元、柜体款6570元和灯箱款4834元,总计112335元,本院酌定返还100000元给原告冯珊珊。

关于其他费用,无论原告是否开店,不影响原告已得到了**品牌的使用权,其不能办理营业执照并非是被告的过错,故原告要求返还店铺转让费、店铺押金和租金、店铺中介费、设备订金和设备尾款等其他费用的主张,属于原告自行承担的经营成本,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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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向原告返还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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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7600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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