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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6日,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区域代理合同》,被告授权原告为某某区域代理。 被告在没有向原告进行信息披露,隐瞒了法定应披露的所有信息,提供了虚假信息,原告有权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经了解加盟官司法院怎么判,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区域代理合同》;退还加盟费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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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查明的孙某某诉被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属于近5年与特许经营有关的诉讼案件。如果披露该诉讼案件,被特许人可以完整了解特许人经营特许业务存在的问题,帮助被特许人评估经营风险,理性决策;如果不披露,实则剥夺了被特许人的知情权。故,被告不能只披露对加盟特许经营有利的优势信息,而不披露对其不利的信息。
且《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其强调信息披露本应真实、准确、完整,而不能有意回避或者故意隐瞒,干扰投资人的投资判断,妨碍投资人作出理性决策。
故,上述未披露的信息均是直接影响到原告对被告的经营资源、经营实力和加盟项目前景的判断和认知,影响到原告决定是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以及合同签订后原告能否实际使用其经营资源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信息,本院认定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存在隐瞒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信息的行为,而该行为足以导致原告签约时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综上,被告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信息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上述信息足以使原告对被告的经营资源和经营能力产生误解,诱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签订合同;
且被告提供的上述虚假信息属于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和经营资源的信息,不能保证特许经营合同的履约安全,从而影响到被特许人经营目的的实现。原告依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如果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被告是否应当返还18万元品牌特许代理费。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关于特许经营费的返还,本院认为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约责任、合同订立和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返还的金额。
根据现有的证据,前文已述原告已举证证实被告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信息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而该信息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和经营资源,不能保证特许经营合同的履约安全,从而影响到被特许人经营目的的实现,
故被告存在过错,被告亦未举证证实原告存在过错,故本院根据上述因素综合确定被告返还原告品牌特许代理费18万元。被告称仅返还未履行代理期限部分的费用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解除《区域代理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18万元的品牌特许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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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2186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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