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欧阳正柱,男,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科学园南里七区718号楼1门203号。
委托代理人王震,北京市中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华一泰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80号611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昭,男,汉族,1982年4月7日出生,北京华一泰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紫芳园一区6楼6单元501号。
委托代理人王占辉,男,满族,1979年12月5日出生,北京华一泰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栈乡清泉村2组。
原告(反诉被告)欧阳正柱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华一泰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一泰东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欧阳正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震、被告(反诉原告)华一泰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昭、王占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阳正柱起诉称:2006年8月28日,欧阳正柱与华一泰东公司签订了《软件外包合同》,约定由欧阳正柱为华一泰东公司开发“中国城市蓝页终端查询系统”软件,费用为10万元。欧阳正柱履行了合同义务,华一泰东公司仅支付了5万元,尚欠5万元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华一泰东公司支付剩余的软件开发费用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华一泰东公司答辩称:欧阳正柱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开发的软件不能实现合同约定的设计功能,根本不能使用。欧阳正柱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软件,其于2006年12月12日交付了软件,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2006年10月31日。欧阳正柱的行为构成违约,其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华一泰东公司反诉称:2006年8月28日,华一泰东公司与欧阳正柱签订了《软件外包合同》,约定由欧阳正柱为华一泰东公司开发“中国城市蓝页终端查询系统”软件。华一泰东公司向欧阳正柱支付了开发费用5万元,欧阳正柱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不仅未在规定时间交付而且软件根本不能实现约定的功能,无法使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软件外包合同》,并判令欧阳正柱退还华一泰东公司5万元并欧阳正柱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欧阳正柱反诉答辩称:其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违约。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华一泰东公司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28日,欧阳正柱与华一泰东公司签订了《软件外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华一泰东公司委托欧阳正柱开发“中国城市蓝页终端查询系统”软件。系统运行环境包括:(1)后台程序运行环境:Windows 2003 Server + Apache + Oracle 数据库;(2)前端运行环境:Linux + 应用程序;(3)实现城市蓝页中包括:宾馆酒店、金融银行、旅游景点、文化教育、企业信息、休闲娱乐、商务大厦、购物信息、餐饮指南、医疗卫生等信息采集、查询功能,实现交通指南、票务信息、邮政信息的连接功能(连接主要通过Linux应用程序直接连接到第三方网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即为项目正式启动日期;在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华一泰东公司有权督促欧阳正柱按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开发,有增加或修改内容双方需另行协商解决;在不影响进程的情况下,对于华一泰东公司小规模变动的需求,欧阳正柱必须满足;若出现大幅度的变更,则双方商议延长开发周期。华一泰东公司完全拥有软件的所有权,包括使用权、著作权等所有权利。欧阳正柱有责任按华一泰东公司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开发;在项目开发完毕之后,在欧阳正柱对华一泰东公司提供的维护服务期之内,由于华一泰东公司设计变更而导致软件变更,若变更范围在该合同所规定的功能范围之内,欧阳正柱有义务免费为华一泰东公司修改变更内容;欧阳正柱有责任在项目验收合格完成之后,向华一泰东公司提供6个月的免费维护,此维护仅指软件bug的修改以及小范围的功能性改动;欧阳正柱有责任自行准备软件开发所需的软件。项目费用为10万元。支付方式为:(1)第一阶段:在合同签订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1万元,华一泰东公司提供测试机2台及笔记本电脑1台给欧阳正柱,项目完成后须收回,在需要时华一泰东公司提供美工一名协助工作;(2)第二阶段:在整体项目开发启动后,截止到2006年9月30日,欧阳正柱完成第一部分软件系统的测试验收。开发过程中华一泰东公司提供美工和网页制作人员支持,以便欧阳正柱按照华一泰东公司设定的同一风格开发表示层。欧阳正柱向华一泰东公司提供验收合格申报的同时,须将设计成型并能投入使用的软件及相关文档交付给华一泰东公司。协助华一泰东公司第一批终端查询机投入市场并能进行基本功能的正常操作使用。华一泰东公司支付欧阳正柱4万元。(3)第三阶段:截止到2006年10月31日,欧阳正柱完成“中国城市蓝页终端查询系统”软件的全部开发及测试工作,并将全部完成成型并能投入正常使用的软件及所有相关文档交付给华一泰东公司。华一泰东公司验收软件在终端查询机上无任何使用操作问题及疑义。华一泰东公司支付欧阳正柱4万元。(4)第四阶段:“中国城市蓝页终端查询系统”软件在终端查询机上正常使用6个月无任何问题,华一泰东公司支付欧阳正柱1万元。华一泰东公司有责任按期支付欧阳正柱费用。欧阳正柱有责任按期向华一泰东公司交付源代码和设计文档,实现项目中的所有功能,如因欧阳正柱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交付,则每延期一日,华一泰东公司将扣除欧阳正柱总费用的0.1%作为补偿;如确因华一泰东公司原因,造成欧阳正柱未能按时交付,则欧阳正柱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欧阳正柱主张其于2006年10月30日前向华一泰东公司交付了“中国城市蓝页终端查询系统”软件。华一泰东公司认可,欧阳正柱于2006年12月12日向华一泰东公司交付了“中国城市蓝页终端查询系统”软件。2006年12月18日和19日,欧阳正柱向华一泰东公司的职员杨昭发短信要求验收“中国城市蓝页终端查询系统”软件。但华一泰东公司未进行验收。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华一泰东公司向欧阳正柱支付了5万元。
经勘验,“中国城市蓝页终端查询系统”软件中缺乏“商务大厦”模块,没有后台管理功能,其他部分基本符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软件外包合同》的约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软件外包合同》、“中国城市蓝页终端查询系统”软件、欧阳正柱提交的短信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本案中,欧阳正柱与华一泰东公司签订的《软件外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欧阳正柱向华一泰东公司交付了基本符合该合同约定的“中国城市蓝页终端查询系统”软件,要求华一泰东公司予以验收,但华一泰东公司未进行验收,故本院认定,欧阳正柱已经履行了基本合同义务,华一泰东公司关于解除涉案合同并由欧阳正柱返还5万元合同款的反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欧阳正柱虽主张其于2006年10月30日前向华一泰东公司交付了“中国城市蓝页终端查询系统”软件,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欧阳正柱于2006年12月12日前向华一泰东公司交付了“中国城市蓝页终端查询系统”软件。根据《软件外包合同》的约定,应当扣除相应的合同款。鉴于“中国城市蓝页终端查询系统”软件中有部分内容未达到《软件外包合同》约定的标准,且欧阳正柱未参与该软件的后续维护工作,故本院将依据该软件的性质、功能、欧阳正柱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酌定华一泰东公司应支付的剩余合同款的数额。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华一泰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欧阳正柱支付剩余的合同款三万元;
二、驳回欧阳正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北京华一泰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欧阳正柱负担200元(已交纳),由北京华一泰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北京华一泰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冯刚
代理审判员 何暄
二ОО七 年 六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历智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