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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与北京金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丰民初字第01123号

原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1780203-5),住所地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九区五号楼。

法定代表人XX娇,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晓娟,女,1982年5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宝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201641-8),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软件园南路57号院内科技楼。

法定代表人栾润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房宏伟,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漫,女,1982年5月26日出生。

原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质量认证中心)与被告北京金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和软件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质量认证中心委托代理人崔晓娟、唐宝国,被告金和软件公司委托代理人房宏伟、秦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质量认证中心诉称:2012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金和软件使用许可合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协同办公系统》。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许可原告使用金和协同管理平台,并进******培训与实施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了50%的合同款(人民币225000元整),被告组成项目组实施项目开发工作。但是,由于被告项目管理松散、混乱,导致该协同办公系统开发严重滞后,在原告多次推迟验收期限,至今,大部分功能仍未能实现,且已开发的功能也无法达到基本的运转要求,已无法实现合同的预期目的。鉴于上述事实,2013年5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终止该协同办公系统项目合同并处理终止事项,至今仍未得到答复。被告严重拖延交验日期,并且经多次修正后该系统远未实现约定的基本功能,给原告的业务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和经济损失,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的软件使用许可合同;2、被告返还已支付的使用费22500元及利息(从2012年7月2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暂计至2013年12月9日为20218.13元,按年息6.15%计算);3、被告赔偿损失31016元(包括住宿费4866元、餐饮费12550元、加班费13600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金和软件公司辩称:我方不认可原告的诉求,请求全部驳回。一、原告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我方已经依约交付并实施开发服务,履行了我方的合同义务。被告拒绝验收,未支付剩余50%货款。原告不具有单方解约条件。二、原告所称的软件功能无法实现没有事实根据。这是原告提出个性化需求所致。双方签订的不是技术开发合同,双方合同中的软件是经过我方演示后,原告才同意采用。我方安装的软件功能符合合同约定。原告的个性化要求也未以书面形式告知我方。三、原告要求终止双方合同,我方已经回函不同意接受单方解约。项目延期也不是我方过错。2013-8双方电子邮件也进行了再沟通。四、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原告无权要求返还使用费。我方交付并完成了软件部署,实施服务和二次开发已经完成。五、我方不认可鉴定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的结论。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4日,质量认证中心(甲方)与金和软件公司(乙方)签订《金和软件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许可合同》),约定:乙方授予甲方金和软件产品的使用权,软件产品仅限于在规定的用户许可数范围内甲方及其甲方的分支机构、下属子公司使用;1合同标的1.1本合同的标的为一款软件产品,产品的名称为“金和协同管理平台(JAVA版)[简称:JC6]V3.0”,乙方许可甲方使用合同标的产品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合同费用清单》;2质量标准及保证范围2.1乙方保证所许可的金和软件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保证自软件产品交付之日起一年内,软件的基本功能按照产品手册中规定的基本功能运行,否则乙方应采取以下措施:(1)按照产品手册的规定负责对软件进行修正(2)在修正不能的情况下,免费为甲方更换。如采取上述措施仍未能达到基本功能,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下述原因引发的软件问题不在保证范围内:2.1.1甲方未按产品手册的规定使用软件,2.1.2经查明,软件问题是由甲方使用的第三方软件产品造成的,2.1.3硬件或网络故障原因,2.1.4经查明,软件问题是由甲方使用非正版系统软件和非正版数据库等造成的,2.2自软件产品交付之日起一年后,产品维护进入售后服务期,按次年签订的售后服务合同执行;3软件著作权及使用权3.1本合同许可的是软件使用权,乙方申明乙方合法享有本合同许可使用的软件的著作权,3.2本软件的许可使用权期限:在乙方享有本软件著作权期间,甲方可以永久使用,3.3甲方按本合同条款规定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费用后,乙方授予甲方上述软件产品的合法使用权;4交付内容、交付地点、方式、期限4.1交付内容:软件光盘、加密狗、电子产品手册等,4.2交付地点:默认交付地点为甲方地址,4.3交付方式:默认方式为乙方上门交付,4.4交付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首期合同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4.5产品签收:自乙方交付产品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签字并盖章确认的《产品签收单》邮寄或传真至乙方,逾期未邮寄或传真《产品签收单》,视为甲方已签收,但此签收不排除日后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权利;5合同总费用5.1合同总费用为:人民币450000元(详见附件一《合同费用清单》),因此发生的税费由乙方负担;6付款方式6.1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费用的50%,即225000元,6.2在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乙方完成本合同附件二《软件培训与实施服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费用的30%,即人民币135000元,6.3在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完成合同产品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费用的10%,即人民币45000元,6.4产品验收后正常运行60个工作日后3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费用的10%;7培训与实施服务7.1培训与实施服务内容详见附件二《软件培训与实施服务》;8售后服务8.1本软件提供标准服务和增值服务,标准服务首年免费,8.2标准服务首年免费维护期限:在项目通过总体验收之日起一年内,8.3售后服务内容详见附件三《软件售后服务》;9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合同中的条款予以变更,9.2一方违反合同有关规定,经相对方在合理期间催告后,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0违约责任10.1一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应当赔偿另一方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本合同软件使用许可费用为限,在相关法律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一方无需就另一方间接的损害和损失向对方承担责任;13权利保留13.1在甲方未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之前,乙方保留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下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光盘、加密狗、电子产品手册)的所有权利,但因乙方未履行或是适当履行其义务导致甲方采取相应维护措施的情况除外;16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18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9附件:1.《合同费用清单》,2.《软件培训与实施服务》,3.《软件售后服务》,4.《软件产品功能清单》。《许可合同》附件一《合同费用清单》载明:软件名称为金和协同管理平台(JAVA版)[简称:JC6]V3.0,软件基础平台费用共计200000元,信息交流模块、公文管理模块、档案管理模块、个人事务模块、信息发布模块、行政管理模块、流程管理模块、智库管理、人工资源模块、移动模块等10个功能模块费用共计180000元,实施服务及二次开发费用合计为70000元,售后服务费用合计0元,合同总费用为450000元。附件四《软件产品功能清单(中心及分中心)》载明:系统管理(基础平台)、公文管理、会议管理、档案管理、政务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信息交流、学习下载、个人事务、移动办公、其他等一级模块应具有的主要功能。合同签订后,2012年6月,金和软件公司开始对质量认证中心进******的安装工作。2012年7月2日,质量认证中心给付金和软件公司225000元的合同首付款。

2013年4月3日,质量认证中心发出两份《告知函》,告知金和软件公司其设计开发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协同办公系统”中的“会议管理”、“执法检查”模块经过我中心人员测试,不能按期在2013年4月1日实现该功能模块的试运行,对我中心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同年4月7日,质量认证中心向金和软件公司发出《关于要求说明情况的函》,载明:我中心于2012年5月14日与你公司签订《金和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委托你公司开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协同办公系统》,定于2013年2月完成验收;目前你公司未能按照实施计划推进和完成项目。针对合同中约定实现的产品功能未能完成开发和部署工作、项目进展缓慢、技术及人员配备不能满足项目要求等问题,质量认证中心要求金和软件公司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释和答复。同年4月11日,金和软件公司向质量认证中心发出《关于要求说明情况的回函》,载明:我公司是一家以软件开发与产品化软件销售为主营业务的软件公司,承接贵中心OA项目也是按产品型配置实施为主;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贵中心也存在一些个性需求,无法用现有功能配置实现,改动难度较大,对此也投入了一些开发、测试,再加上开发期间我公司项目经理两次变动,最终导致贵项目周期的拖延;我们十分感谢贵中心对我方工作的支持与谅解,我方非常重视本次项目建设,因此基于目前状况,我公司拟按照以下实施原则继续推进项目:1.按分步实施;2.分阶段交付;第一阶段:针对已开发定制的公文管理模块、执法协查模块、会议管理模块,我方将派项目经理和开发人员到现场收集整理存在的问题,集中解决,达到模块定制功能的90%以上;针对其他功能模块,因贵中心所需模块功能还未完全产品化,后期我方将会陆续上线部署。同年5月15日,质量认证中心向金和软件公司发出《关于终止协同办公系统项目合同的函》,载明:你公司《中国质量OA项目实施方案》收悉,我方经认真研究,认为你方此次提出的两种方案均无法接收,仍无法实现合同的预期目的;……目前,项目进展严重滞后,经我方多次提出修改需求并一再给予你方宽限期后,仍无法满足我方的基本需求,影响了我方正常工作运转的基本效能及后续功能的开发,导致合同的预期目的无法实现;鉴于上述情况,我方认为应终止履行此项目合同;请在收到本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合同的终止事宜与我方进行商议。此后,双方就解除合同事宜协商未果。质量认证中心要求金和软件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使用费225000元及利息,并赔偿住宿费、餐饮费及加班费损失,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质量认证中心申请对安装在质量认证中心服务器试运行环境下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协同办公系统”是否具备《许可合同》的附件4列明的功能进行司法鉴定。2014年4月17日,经双方协商确定北京软件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进行了鉴定。金和软件公司参与了检测中心的取样过程,但对取样结果不予认可,认为应将金和软件公司的标准化产品作为鉴定样本。2014年9月24日,本院告知金和软件公司对鉴定检材有异议应提供相应证据或申请司法鉴定。金和软件公司既未就此提供证据,亦未就此申请司法鉴定。2014年11月24日,金和软件公司收到检测中心邮寄的《测试计划》,对该测试计划提出书面异议,未参与检测中心的后续测试过程。此后,检测中心对附件4列明的12个功能模块进行测试,完成测试过程数441条,于2014年11月28日出具了《测试报告》,认定:系统管理测试过程不符合率30.4%、公文管理测试过程不符合率15.9%、会议管理测试过程不符合率26.9%、档案管理测试过程不符合率100%、政务管理测试过程不符合率100%、人力资源测试过程不符合率100%、财务管理测试过程不符合率100%、后勤管理测试过程不符合率100%、信息交流测试过程不符合率65.7%、学习下载测试过程不符合率100%、个人事务测试过程不符合率100%、移动办公测试过程不符合率100%。《测试报告》向双方送达后,质量认证中心认可该结论,金和软件公司对结论提出异议,认为《测试报告》是基于不合理的《测试计划》作出,测试样品、测试范围、测试环境均存在严重问题,操作方法存在严重错误测试等问题。检测中心书面回复,说明:测试报告中部分检测项的检测结果为“不符合”,金和软件在书面异议中对被检样品中存在的“功能缺失”和“功能无法正确实现”的问题均已承认,只是对造成软件缺陷的原因作出各种解释。

上述事实,有原告质量认证中心提供的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及附件、告知函、说明、发票、系统会议纪录、测试报告,被告金和软件公司提供的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及附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质量认证中心与金和软件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及四份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质量认证中心依据附件一《合同费用清单》交付首付款后,金和软件公司的软件产品应自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具备双方附件约定的公文管理、档案管理等模块的功能。对于金和软件公司的不认可鉴定机构测试报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理由如下:一、测试中心系质量认证中心与金和软件公司协商选定。质量认证中心、金和软件公司均参与了鉴定的取样过程。金和软件公司对质量认证中心的鉴定内容并无异议。测试中心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分别向双方邮寄送达了《测试计划》,告知双方测试方案。测试中心具备鉴定资质,其鉴定过程公开,鉴定程序并无不当。二、金和软件公司公司对鉴定样本、鉴定方案等有异议,但既未就鉴定检材申请司法鉴定,亦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测试中心出具的《测试报告》合法有效,本院对此予以认定。根据测试中心出具的《测试报告》,金和软件公司向质量认证中心安装的软件产品存在“功能缺失”、“功能无法正确实现”等问题。金和软件公司的软件已经符合合同约定功能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金和软件公司安装的软件未完全实现合同约定的功能,双方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质量认证中心要求解除双方的软件使用许可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质量认证中心要求金和软件公司返还已支付的使用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质量认证中心要求金和软件公司返还已支付的使用费的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质量认证中心要求金和软件公司赔偿住宿费、餐饮费等损失的主张,因其提供了相应的住宿费单据,金和软件公司亦认可住宿费、餐饮费的支出数额,本院予以支持。质量认证中心要求金和软件公司赔偿加班费损失的主张,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北京金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签订的《金和软件使用许可合同》;

二、北京金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二十二万五千元;

三、北京金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损失一万七千四百一十六元;

四、驳回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四百四十四元,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负担六百六十七元(已交纳),由北京金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七百七十七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九万六千元,由北京金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侯 斌

人民陪审员 董 荣

人民陪审员 李金秋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润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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