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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优思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无锡冲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判决书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雨知民初字第34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优思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90号军区联勤采购站18号库。

法定代表人赵景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进,男,1972年3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璇,江苏南京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冲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震泽路18号国家软件园巨蟹座A座510室。

法定代表人朱鹏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训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群,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优思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思艾公司)诉被告无锡冲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冲驰软件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冲驰软件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处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寅、代理审判员陈昊阳、人民陪审员王存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优思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进、王璇,冲驰软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鹏飞及委托代理人刘训峰、杨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优思艾公司本诉诉称:2011年11月4日,优思艾公司与冲驰软件公司签订了《软件开发合同》,合同约定冲驰软件公司在2012年6月1日前交付《优思艾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然而截至2012年6月1日,冲驰软件公司不仅未能交付整个系统模块软件,就连逾期交付的第一期项目模块也存在着大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优思艾公司为此向冲驰软件公司多次交涉要求尽快解决第一期项目模块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尽快交付全部系统模块软件,但问题始终未能解决,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了维护优思艾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冲驰软件公司:1、退还软件开发项目预付款定金100000元;2、退还第一期项目模块开发费用60000元;3、支付违约金130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证费8000元。

冲驰软件公司本诉辩称及反诉诉称:2011年9月,双方开始接洽,冲驰软件公司于同年9月29日完成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双方同年11月4日签署了《软件开发合同》,对冲驰软件公司提交的系统方案进行了确认,并将其作为合同附件。在开发过程中,优思艾公司不断变更和增加功能需求,导致软件工作开发量远远超过双方确认的系统方案的内容,最终导致了开发进度的延误,且优思艾公司主动提出调整开发计划。冲驰软件公司在2012年2月将一期模块交给对方测试,优思艾公司测试完成后于2012年3月8日回复确认,仅对个别问题进行了备注,要求下期交付。验收完成后优思艾公司依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期的进度款60000元。现优思艾公司主张要退还预付款定金100000元,开发费用60000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冲驰软件公司请求法院驳回优思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另,因优思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冲驰软件公司退还定金及赔偿违约金,其行为已经表明优思艾公司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冲驰软件公司认为其行为已经给本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冲驰软件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双方于2011年11月4日所签《软件开发合同》;2、优思艾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人民币490000元;3、优思艾公司赔偿申请公证费用人民币1870元;4、优思艾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优思艾公司反诉辩称: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冲驰软件公司所称可得利益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冲驰软件公司仅开发了第一期软件,而且第一期软件存在大量严重瑕疵。第二期未经过验收,剩余几期均未履行;针对第三项反诉请求,因冲驰软件公司存在违约,优思艾公司无需赔偿,请求法院驳回冲驰软件公司第2、3、4项反诉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优思艾公司与冲驰软件公司开始接洽,冲驰软件公司于同年9月29日完成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双方于同年11月4日签订了《软件开发合同》,并对冲驰软件公司提交的《南京优思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信息系统实施方案》进行了确认,并将其作为合同附件。合同对标的、价款、软件开发与付款进度、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了约定。合同标的:冲驰软件公司为优思艾公司定制开发软件产品为《南京优思艾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软件产品包括南京优思艾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计算机程序包括:应用程序服务器端、数据服务器端和客户端组成。南京优思艾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包含但不限于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使用手册、安装光盘等。

软件开发项目总价为人民币650000元。软件开发共分为七期。第一期约定时间为2011年11月7日至2011年12月8日,开发进度为:2011年11月7日至2011年11月30日,开发供应商、工厂、客户、款式、快件模块,开发服务器功能,搭建PostgreSQL数据库;2011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8日,验收供应商,工厂、客户、款式、快件模块,确认报价、打样、订单模块功能及用户界面设计。第二期约定时间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月11日,开发进度为:2011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开发报价、打样、订单模块;2012年1月4日至2012年1月11日,验收报价、打样、订单模块,确认采购、库房模块功能及用户界面设计。合同最后一期约定时间为2012年6月1日全部验收达标并正式交付(含文档)使用。

合同约定从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每个月的前2个工作日,冲驰软件公司将上个月开发的功能模块提交给优思艾公司验收,优思艾公司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优思艾公司支付冲驰软件公司开发费60000元,如验收未到达要求,付款时间顺延。合同约定软件开发进度和内容如需调整,需由双方协商形成相应的书面协议,并签字确认。另,合同约定系统验收标准以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或具体表述内容或附件(如《用户使用手册》、《南京优思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等)作为通过的依据。

2011年11月7日,优思艾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定金100000元。2012年2月冲驰软件公司交付第一期模块,优思艾公司于2012年3月8日出具项目交付报告,同时在备注栏中提出了增加部分功能及修改的要求和下期交付的意见。2012年3月14日优思艾公司支付第一期进度款60000元。冲驰软件公司当庭陈述一期模块在交付优思艾公司运行三个月后,双方技术人员一起到场查看服务器日志,未发生重启情况。

对于合同约定第二期开发项目是否交付及验收,双方当庭陈述不一致。优思艾公司认为冲驰软件公司已经交付,但是没有达到验收要求。冲驰软件公司则提出第二期已经开发完成,现在处于测试阶段,优思艾公司尚未验收就诉至法院。

另查明,因双方通过邮件等方式多次变更合同内容,冲驰软件公司交付的第一期、第二期开发项目内容与双方合同约定的并不一致。对此,冲驰软件公司当庭陈述因优思艾公司不断变更软件需求导致软件功能模块增加,而优思艾公司当庭予以否认并陈述优思艾公司只是对合同内容进行细化而已。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讼争合同约定开发的软件《南京优思艾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至今未开发完成。又查明,优思艾公司为本次诉讼支付公证费8000元,冲驰软件公司为本次诉讼支付公证费1870元。

上述事实,有优思艾公司提交的软件开发合同及合同附件南京优思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信息管理系统方案、银行回单、资金汇划补充凭证、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2012)宁钟证经内字第4566号公证书、(2012)宁钟证经内字第4564号公证书、(2012)宁钟证经内字第4565号公证书、(2012)宁钟证经内字第4563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冲驰软件公司提交的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2012)宁钟证经内字第3494号公证书、逐项需求变更对比、需求变更汇总表、中国软件行业生产力报告(2007年第1期)、冲驰软件公司技术开发员工说明、公证费发票、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优思艾公司与冲驰软件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及其附件《南京优思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信息系统实施方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

软件开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软件开发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需要双方必要的沟通,从开发到运行需要有修改完善的过程。因此在进行委托开发中,当事人应该采取合作的态度,本着诚信和可行的原则解决问题,尽管本案在开发过程中产生争议,但本院认为双方有进一步磋商的可能和履行的基础。现在双方当事人彼此失去了信任致使合同终止履行,并造成了双方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本院认定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已失去意义,鉴于双方当庭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本院确认讼争合同因双方合意一致予以解除。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冲驰软件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优思艾公司提出冲驰软件公司提交的第一期、第二期软件开发内容已经严重逾期且质量有问题无法使用,冲驰软件公司辩称因为优思艾公司不断变更需求增加模块,导致合同无法按期交付,优思艾公司对此回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优思艾只是对合同、实施方案等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并未新增需求。由此可见,双方在签订合同之时就未将软件开发的内容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导致争议的产生。合同签订时,冲驰软件公司作为软件开发方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应当将其对于即将开发的《南京优思艾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理解详细全面地告知优思艾公司,而优思艾公司作为委托方也应当将其对于所需软件的要求明白无误地告诉冲驰软件公司,因双方均缺乏有效的沟通,导致合同相关内容约定不明确以至理解偏差发生争执,故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优思艾公司存在需求变更较多且零碎的情形,冲驰软件公司未能充分认识到软件开发中变更需求的复杂性,导致工作量大增,因客观上工作量增加,双方未能做到系统合理安排工作内容和时间,致使开发工作无限期拖延,对此双方均负有过错。同时,软件从开发到运行有一个修改完善的过程,冲驰软件公司虽然在合同履行中存在瑕疵,但尚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由于双方均未能及时沟通协商解决方案,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分析,本院认为,1、优思艾公司要求冲驰软件公司退还第一期项目模块开发费用60000元,本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虽然第一期项目交付已经逾期近4个月,且优思艾公司表示第一期项目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是优思艾公司经过验收后仍按约支付对价60000元,说明优思艾公司对于第一期项目是基本认可的,故优思艾公司要求退还第一期项目模块开发费用60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2、优思艾公司要求冲驰软件公司支付违约金130000元,本案事实证明合同解除的原因并非冲驰软件公司单方造成,且优思艾公司对合同第一期项目已经验收并支付对价,故优思艾公司要求冲驰软件公司赔偿违约损失的诉请缺乏足够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3、优思艾公司要求冲驰软件公司退还软件开发项目预付款定金100000元的诉请,本院认为,因冲驰软件公司确实未完成开发工作,优思艾公司无法使用讼争软件,故冲驰软件公司应当向优思艾公司返还预付款定金,对于优思艾公司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4、冲驰软件公司要求优思艾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490000元的诉请,本案事实证明合同未履行完毕,非一方违约所致,冲驰软件公司主张可得利益损失490000元缺乏足够证据予以证明,考虑到优思艾公司无法使用讼争软件这一客观事实,对于冲驰软件公司要求赔偿490000元的可得利益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但软件开发合同有其特殊性,在履约的前期过程中,冲驰软件公司作为开发方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本案合同解除后客观上会造成冲驰软件公司的合同利益受损。本院认为冲驰软件公司已经基本完成第二期项目,法院根据诚信原则和冲驰软件公司的工作量等因素酌情确定,从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确定优思艾公司补偿冲驰软件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为宜。5、对于公证费的负担问题,因本案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亦均有损失,故本院认为双方各自承担为本起诉讼支付的公证费为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南京优思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无锡冲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11月4日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

二、无锡冲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南京优思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预付款定金100000元;

三、南京优思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无锡冲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100000元;

该款项与第二项判决的预付款定金100000元互相冲抵;四、驳回南京优思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无锡冲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5650元,由南京优思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8678元,由无锡冲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033401059040001276,自2013年9月1日起变更为10105901040001276)。

审 判 长  陈 寅

代理审判员  陈昊阳

人民陪审员  王存宽

二0一三年八月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包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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