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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杀毒软件丢失文件软件公司应否担责
魏少永 王瑞朋

2011年7月,曹某购买了某公司开发的正版杀毒软件为自己的电脑杀毒。在安装该杀毒软件时,出现了“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提示声明。曹某心想,自己购买的是正版杀毒软件,应该不会出现问题,于是同意了该声明。但该软件误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而删除,导致曹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包括重要********在内的所有文件。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软件公司赔偿,软件公司则以曹某已同意其免责声明而拒绝赔偿。

日常生活中,杀毒软件对电脑的使用不可或缺,通常情况下,杀毒软件的作用就是查杀有害的病毒,而不会危及到操作系统。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杀毒软件在安装、杀毒过程中造成损害的,软件公司应否担责?对此有意见认为,杀毒软件在安装过程中已提示了可能存在的风险,用户继续安装应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对安装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应由用户自己承担。笔者认为,杀毒软件在安装过程的风险提示属于格式条款,免除了软件公司的责任,是无效的,因此,杀毒软件在安装、杀毒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首先,杀毒软件关于继续安装视为同意承担风险的提示属于格式条款。正版杀毒软件在安装中,一般都会出现“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提示,提醒用户注意软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免除自己的责任,这属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软件公司关于用户继续安装视为同意承担风险的声明,免除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杀毒软件制作公司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应为无效。

其次,正版杀毒软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杀毒软件设计公司作为专业的电脑病毒防护、查杀设计者,对电脑正常的操作系统、各使用程序、内部构造等内容的熟知程度远远超过单个用户,有责任、有义务使自己设计的产品能够查杀电脑中常用的病毒,维护用户电脑的正常使用;用户正是由于相信正版杀毒软件的“正版”性,才购买并使用。然而,由于杀毒软件在设计中的疏忽或者过失,没有通过正常程序使其在运行中正确识别操作系统,从而使杀毒软件在使用中将操作系统误为病毒而予以删除,造成用户所储存的重要信息等内容丢失。因此,虽然杀毒软件在安装过程中提示用户可能出现的问题,但由于这一格式条款免除了软件设计者的责任,并给用户实际造成了损失,所以,杀毒软件设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判决软件公司适当赔偿曹某因********丢失所造成的损失4000元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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