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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盗版Adobe系列软件进行商业使用构成侵权,成都一公司一审被判令赔偿美国奥多比公司近30万元
王鑫 陈知 2005-01-06

1月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涉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法院认定成都汉湘文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经著作权人原告方的许可,将购买的盗版Adobe系列软件56套安装在经营场所的计算机上进行商业使用从而对美国奥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构成侵权,一审判令被告方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非法复制的奥多比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上述56套软件,赔偿经济损失290 900元以及合理开支5 320元。由于本案并非侵犯人身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1997年至2002年先后在美国版权局登记并首次出版了Adobe PageMaker6.5(排版工具)、Adobe Photoshop5.0(图象工作室)及该系列的绘画、电子出版等7个软件(简称Adobe系列软件)并享有著作权,而我国与美国均系《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该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原告的软件著作权在规定的保护期内,应受我国法律保护。2003年5月16日,成都市工商局金牛分局在被告公司处搜索到该公司22台计算机硬盘中安装了原告的Adobe系列软件,共10个版本56套,依据Adobe系列正版软件在我国大陆的销售价格计算,共计290 900元,案件审理期间被告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安装使用的Adobe系列软件是经原告合法授权以及其购买的是Adobe正版软件,相关证据证实被告方也不属于善意的侵权复制品持有人,因此认定被告将Adobe系列侵权复制品软件非法复制安装在计算机上,进行商业性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Adobe系列软件的复制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方合理支出查询、复印费70元用于本案的取证,向上海上外翻译总公司支付翻译费5 250元,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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