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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首例软件著作权纠纷案结案
孙启明 刘虹 2006-12-11

“本市首例软件著作权纠纷案”,经市二中院调解,原被告双方于本月6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销售“顺航货代管理系统V2.1”软件,并销毁该软件产品,立即停止以任何形式宣传该产品,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原告本市某信息技术公司系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设立、注册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是专业的口岸物流软件产品与解决方案供应商,已通过天津市“双软”认证。该公司开发了渤海湾物流信息平台系统V6.0版本,并于2003年7月11日在国家版权局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今年6月,该公司发现本市一家科技发展公司在市场上销售“顺航货代管理系统V2.1”软件,并宣称该软件是其自主研发的产品。经对比,信息技术公司认为,该软件与其公司的V6.0软件是针对同一市场目标开发的物流管理软件,在功能上、外在表现形式上及程序编写上都具有极高的相似性,是对V6.0软件的抄袭之作。同时,该科技发展公司大量销售这种软件,严重损害了信息技术公司的商业信誉,并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由此,信息技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科技发展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上述软件;停止关于其自主研发“顺航货代管理系统V2.1”软件的虚假宣传,消除影响;赔偿信息技术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交通费、律师费等1.2万元。

市二中院受理此案后,多次开庭,耐心细致地为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至此,本市首例软件著作权纠纷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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