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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云服务”软件个人版 非注册使用不侵权
2013-11-11 陈铜 贾友成

重庆某医院安装一款“云服务”软件不久,就被软件公司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医院因按照软件许可协议安装,因此不构成侵权。

磊若公司是一家美国软件公司,是涉案软件全部版本的著作权人,在其官方网站上免费提供该款软件30天全功能试用版下载。

磊若公司称,2012年公司从服务器上监测到重庆这家医院的网站及服务器上复制并运行了该款软件。经公司调查,并未发现这家医院有购买记录,上述复制和使用行为未经许可。磊若公司认为,医院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和管理的网站上擅自复制并使用该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美两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应当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医院则辩称,其服务器上安装的是试用版,磊若公司官方网站上可以免费下载,并当庭进行了演示。《许可协议》许可用户可以免费评估试用30天。30天后,变为个人版,功能上受到限制。个人版可以在不注册的情况下无限期使用。《许可协议》还授予用户非营利性复制和分发涉案软件和程序的权限。

重庆五中院审理查明,该软件在试用期内具备软件的全部功能,对最大用户帐户数没有限制,试用期之后,转化为个人版,个人版所允许的最大用户帐户数为5个。软件在安装过程中提供了《许可协议》,只有在点击同意该《许可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继续安装使用该软件。

重庆五中院认为,磊若公司预先设置在用户安装时点击同意的“许可协议”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就其30天免费期后的个人版而言,被限制的功能需要通过付费注册才能获得,磊若公司在开发该软件时的设置及在《许可协议》中的约定表明其目的是有偿许可所限制的功能,而用户付费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该软件被限制的功能。

重庆五中院遂依法驳回了软件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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