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以来,杨浦法院累计受理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15件。经分析,此类案件呈现以下四方面特点:一是被告没有固定经营地点。此类案件被告系软件开发公司,注册地多在经济园区,但是由于经营成本等原因多在经济园区以外另选地址实际经营,且经常变更实际经营地,受理案件后只能先通过电子邮件、QQ、手机等方式联系被告。二是原告多未能准确理解合同内容。此类案件中,原告一般不了解计算机软件技术及专业术语,签订委托开发合同时通常也未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导致合同内容与其本意存在差异,软件开发公司按照合同开发的软件常常与其心理预期不符。三是履行过程中改动频繁。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原告常常根据被告前一阶段的工作成果以及自身实际需要临时提出修改意见,之后被告按照原告的修改意见,而非最初签订的合同继续开发软件。一旦发生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逾期履行等纠纷,需要首先查明双方对软件参数等的修改情况。四、对基本事实分歧较大,影响案件调解。由于对被告是否违约、是否逾期履行等基本问题难以达成一致,双方多认为对方缺乏协商解决的诚意,导致此类案件难以调解解决。在已结的14件案件中,仅3件案件以调解或和解撤诉方式结案,其余案件均判决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