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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软件未附光盘 股民要求退款难支持
裴悦君 2012-10-25

2010年6月,池某经某知名软件公司推荐,向其购买了大智慧、大决策等四款炒股软件。2012年,池某诉至法院,称其已支付相应软件款,但软件公司一直未向其交付软件光盘,故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软件款。

庭审中,软件公司辩称其已向池某交付了上述软件,池某也已实际使用,故不同意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软件公司需向池某交付软件光盘等合同义务,且软件公司已向池某提供了软件下载地址、登录用户名及密码,池某业已依据用户名、密码实际登录并使用了上述炒股软件。

法院认为,炒股软件系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双方亦未约定软件公司需向池某交付软件光盘,软件公司向池某提供软件下载地址、软件登录用户名及密码的行为,已履行了其交付产品的义务,交易已完成。最终,法院没有支持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随着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等新型交易形式的蓬勃发展,其相关交易惯例和交易风险均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模式。依据2012年7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权利凭证即为交付。”本案中,股民购买的炒股软件,系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软件公司未交交付光盘的行为并不违反双方约定,亦未影响合同的履行,故原告以未交付光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款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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