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特许经营中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
答:《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
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因合同关系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即使未订立合同终止后的保密协议,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被特许人违反本条前两款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特许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备案机关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为特许人保守商业秘密。
特许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通过备案的特许人出具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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