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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批准的产品或服务,未批准从事特许经营的,合同是否无效?
 

问:需要批准的产品或服务,未批准从事特许经营的,合同是否无效?

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批准方可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特许人或者被特许人未被批准的,其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对于有些产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行政批准方可经营的,应当取得有关批准文件。特许人或者被特许人未被批准许可的,其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或者从事特许经营的业务需要具备其他特定条件的,特许人或被特许人为规避上述规定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但特许人或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纠纷发生前已具备相关特定条件的,可以不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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