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以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进行特许经营的,是否为特许经营?
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
合同中约定一方以另一方的分支机构或者关联公司等名义进行注册并经营,当事人据此主张该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应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该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