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邀请业内人士召开研讨会,讨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问题。
法院通过调研发现,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日渐增多的背后,是我国特许经营制度尚不完善,而“十个加盟九个骗”,甚至成为社会对特许经营的一种看法。
本报记者 杜晓 本报见习记者 任雪
特许经营引发纠纷
供货方停止供货,加盟者无奈起诉,结案后供货方却人间蒸发。
老家在山西的赵红(化名)几年前与一家服装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从事特许加盟经营。此后,一系列的麻烦令赵红忍无可忍,随之将这家服装公司告上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赵红称,她与该服装公司签订《授权经营合同书》,加盟该公司特许经营某品牌经营服饰。但这家公司提供给她的服装价格不仅高于市场价,而且质量不合格,导致原告无法经营。不久后这家服装公司竟然中断供货。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此后得知服装公司并非广告中宣称的韩国企业,商标也不是韩国品牌。
这家公司在签约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其和他们签订合同,属于合同欺诈行为。
赵红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的《授权经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并由对方支付她一定数量的违约金。
被告服装公司答辩称:公司在与赵红签约时没有欺诈行为,广告宣传属于要约邀请。赵红从签订合同时就应该知道公司的广告宣传内容存有虚假成分,从签订合同时起算已经超过了原告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公司已经补偿原告价值5000元的货物。赵红的上述行为可以视为其已经放弃了撤销权。即便合同撤销,也不会产生赵红所要求的违约金。
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赵红要求撤销合同的主张。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中的《授权经营合同书》,未将服装公司所有的韩国知名品牌等宣传内容列入合同条款,但被告在出具给原告的商标准用证、开店资格证等材料上加盖韩国某知名品牌有限公司公章的行为,已经构成双方合同实际履行内容。因为被告并非韩国某品牌下属企业,不存在生产韩国某品牌的事实,故该服装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合同欺诈。
最后,法院判令撤销服装公司与赵红之间的合同,被告退还原告参股保险金26800元。
但就在这一案件结束后不久,这家服装公司竟人间蒸发。
这起案件仅仅是近年来众多特许经营纠纷案件的一例,但是它揭示了特许经营背后所潜藏的一系列问题。
加盟者利益受损是“主流”
信息不畅,不诚信,救济机制难衔接。
业内人士在对特许经营法律纠纷进行总结后发现,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被特许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是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对此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被特许人的缔约能力有限,群体性特点突出,潜伏社会隐患。”东城区法院的有关负责人说。东城区法院在对近年来该院所办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了总结。
据介绍,特许人的经营范围通常较广,往往以地区为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被特许人,从而形成人数众多且地域分布广泛的被特许人群体。这类群体以低收入者、无稳定收入者、应届毕业生及离退休职工居多,经济条件一般,经营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在缔约时由于欠缺法律知识和市场经验,难于对特许经营资源的有效性作出准确识别,在合同开始履行后才发现权益受到侵害。
多数特许人尚不具备完善的特许经营条件,且不诚信现象严重。这是法院调查后得出的结论。
东城区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涉案的特许经营企业,多数没有在商务部备案,不具有注册商标或者未履行书面信息披露义务等。但是,特许人在宣传推广中却普遍存在片面强调收益而弱化经营风险的倾向,假冒域外品牌或未经授权使用知名品牌等非法的手段编造经营状况,极力迎合潜在被特许人的逐利心理,而对特许经营的市场风险不予提示和告知,导致特许经营失败后,发生诉讼纠纷。
“多数被特许人在最初的诉讼中还能正常应诉,一旦案件数量增加,就往往会出现下落不明甚至注销工商登记的情况,以致目前社会上流行一种说法就是‘十个加盟九个骗’。”这位负责人说。
信息渠道不畅是一大原因,使得特许人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竭制。
一方面,特许经营行业运行的广泛地域性和分散性导致广大被特许人之间的相对分散。当某一诉讼中违法的特许人被法院判令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其仍然可以继续与其他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另一方面,尽管法院判决特许人因违法特许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由于民事诉讼的功能主要在于使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而对特许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并不能直接予以取缔或处罚。
此外,民事诉讼本身也无法充分维护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诉讼过程的高成本。被特许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市场经营经验,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履行等过程中往往没有注意保存证据,或根本无法提供诉讼所需的直接证据材料,难免付出较高的诉讼成本。其次,诉讼效果也缺乏保证。”业内人士指出。
由于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就已经丧失了对特许经营费用的实际控制,加之高额的诉讼成本,因此,法院的判决往往也无法保证其挽回所遭受的损失。
“由于特许人发展的不完善不规范,在诉讼发生后还往往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执结率极低。即使被特许人胜诉,也挽不回损失。”东城区法院的有关负责人说。
事后维权不如事前防范
所涉部门众多,期待建立联合治理机制。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让赵红很“闹心”的那家成服装公司立于2005年,自2006年起,就陆续有全国各地的被特许人与该公司签订经营合同书。合同签订后,被特许人依照约定交纳参股保险金,该公司便陆续发货。
事实上,从2007开始,该服装公司就因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被北京市工商管理部门处罚。从2008年1月开始,该公司中断向被特许人发货。因此,从2008年4月起,不断有来自全国各地的被特许人将这家公司起诉至法院。
今年1月,该公司注销工商登记后,仍有被特许人以该公司两自然人股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但此时,两被告早已下落不明。
业内人士在讨论特许经营法律纠纷时认为,相关纠纷暴露出的问题包括:商务部门如何强化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的积极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如何将信息及时予以公布;法院在审理案件后如何及时将信息通过一定的渠道传递出去;该服装公司注销后,其两名股东又重新注册新的特许经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予以杜绝等。
有人士分析。特许经营行业存在的一系列“连环套”式的问题表明,要想真正管理好这个行业,绝不能靠单一某个部门,而是应该在备案机制、信息披露机制以及行业自律作用完善与强化的基础上,逐步确立多方联合促动机制。
商务主管部门将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及时予以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告内容,在特许经营企业发生企业注销等情形时,及时将上述信息反馈给商务主管部门,由商务主管部门在网站上予以公示。
同时,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特许经营企业注销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反馈给商务主管部门,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备案并公示。
法院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据查明事实,如果认定特许经营企业存在违反商务领域法律法规的,及时将违法特许经营企业信息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发给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由商务主管部门参考认定予以行政处罚。如果特许经营企业违反公司领域法律法规的,由工商行政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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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相关资料
特许经营是目前世界上最为盛行的经营方式之一,我国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企业也越来越多,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调查,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的特许经营体系达到了3500个,加盟店的总数有30万个以上,覆盖的行业超过60个,由《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范我国特许经营领域。
特许经营案件特点
当事人方面。原告多为被特许人,其中大多数为个体工商户。被告多为特许人,大多数为中、小企业。
涉诉理由方面。特许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规定,被特许人要求解除合同或返还参股保证金;被特许人以特许人在推广宣传中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合同;被特许人以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备案等条件,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特许人以被特许人未按约定支付加盟费,要求支付加盟费等等。总结起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理由主要是被特许人希望通过诉讼摆脱合同的约束。
行业特色方面。特许经营主要涉及服装销售、餐饮服务、美容美发等零售业行业。
结案方式方面。涉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案件以的调撤方式结案的方式很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突出,被特许人往往希望通过法院判决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因此,调解街工作难度较大,双方矛盾难以协调解决,并且串案较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