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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起纠纷 诉求退还代理费
张馨天 2014-12-11

姚先生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且合同终止后,科技公司拒不退还代理费。因此,姚先生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姚先生起诉称,原告姚先生起诉称,姚先生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姚先生缴纳了8万元代理费,作为被告公司在山东省某市的独家代理商。合同约定有限期限一年,代理费用按经营期三年返还。合同签订后,被告没有履行经营指导、技术支持等法定义务,且代理的自发热地板实际耗电量比被告公司承诺增加了两倍。合同期限终止以后,经姚先生与被告公司多次协商,被告公司退还了3万元代理费。因此,姚先生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返还剩余代理费5万元。

某科技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双方合同第四条4-1约定,乙方第一年的销售任务为3000平方米,如当年的任务量没有完成,则未完成部分累计到次年,如三年累计总任务量没有完成,则合同不予续签,代理费用不予退还,双方合同签订至今已满三年乙方即没有完成第一年的任务量,亦没有完成三年的总任务量,故按约定,代理费用不予退还,故乙方要求退还后两年代理费用违反了合同约定。2、双方约定第一年任务量,为3000平方米,按售货价268元每平方米计算,产品价值为80.4万元,如乙方完成第一年合同的销售任务,甲方可退还第二、第三年的代理费5万元。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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