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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法院分析假借“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现象
陈小红 2012-02-21

延庆法院经调研发现,假借“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现象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并对司法实践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应予以关注。

一是借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名进行传销活动。一些组织以签订“经销商合同”、“经销合作协议”等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入门费用或购买某些商品、服务,并以参加者发展下线成员的数量计酬或返利。该类行为表面上具备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某些特征,但实际上是传销行为。

二是借商业特许经营合同销售伪劣产品或谋取相关费用。一些组织或个人利用“加盟协议书”、“区域代理合同”等,销售无标识、质量无保证或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产品。还有些组织利用相关合同谋取特许代理费、加盟费、盈利提成等费用,但其没有提供相应的培训、营业指导和技术援助,此类合同在实质上多为一般销售合同。

三是借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名提起管辖权异议。根据2008年4月最高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被列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于北京市部分基层法院尚没有取到此类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一些当事人以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为借口提起管辖权异议,以实现转移财产、逃废债务等非法目的。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提出对策建议如下:一是在立案时对类似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对确属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告知当事人到有权管辖的法院立案。对“特许人”为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等情形,明显不能构成商业特许经营关系的,宜作一般销售合同或其他纠纷案件处理,基层法院享有相应的管辖权;二是分类处理假借“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现象。该院总结认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是经营“品牌”,一般销售合同的核心是销售“产品”,传销行为的核心为发展“下线”。在正确识别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与其他行为的差异后,如果发现当事人传销、销售伪劣产品等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案件,应该及时移送有权管辖的法院。同时,向当事人释明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避免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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