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想利泰软件有限公司与瑞奥迅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海民初字第12318号

原告北京联想利泰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7号一幢2408。

法定代表人张荣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常中,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奥迅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一区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方玲。

原告北京联想利泰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利泰公司)诉被告瑞奥迅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奥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想利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常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瑞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想利泰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分别于2012年5月21日、10月26日签订了《超市商情系统软件开发合同》、《超市商情二期系统软件开发合同》。约定被告委托我公司开发超市商情及其二期系统软件,服务费分别为20万元和10万元。我公司已完成了两份合同约定的开发和相关技术服务,并已将约定的工作成果交付被告,被告已经上线使用。但被告仅在2012年5月28日、9月17日、11月5日分别支付了10万元、4万元、7万元,还拖欠我公司服务费9万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支付软件开发技术服务费9万元;2、支付违约金1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瑞奥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

2012年5月21日,瑞奥公司(甲方)与联想利泰公司(乙方)签订《超市商情系统软件开发合同》,约定乙方按照附件1《超市商情系统软件功能需求说明书》约定的技术与功能需求设计并开发系统软件;甲方依照本合同条款7中约定的费用标准和时间及时付款;合同总价20万元,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10万元,web端开发完毕,验收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4万元,手机android、iphone开发完毕并在appstore上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4万元,在第三次支付完毕后的一个月内并且乙方向甲方提供全部的源代码后支付2万元;如甲方未按约定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每迟延1日,甲方影响乙方支付迟延支付款项的0.1%作为违约金,但甲方支付的迟延违约金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等内容。

2012年10月26日,瑞奥公司(甲方)与联想利泰公司(乙方)签订《超市商情二期系统软件开发合同》,约定乙方按照附件1《超市商情二期系统软件功能需求说明书》约定的技术与功能需求设计并开发系统软件;甲方依照本合同条款7中约定的费用标准和时间及时付款;合同总价为10万元等内容。

瑞奥公司分别于2012年5月29日、2012年9月18日、2012年11月12日向联想利泰公司支付10万元、4万元、7万元。联想利泰公司主张瑞奥公司尚拖欠《超市商情系统软件开发合同》款项9万元,并主张违约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联想利泰公司提交的合同、进账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联想利泰公司与瑞奥公司所订合同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对此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瑞奥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合同款,行为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瑞奥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瑞奥迅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联想利泰软件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九万元及违约金一万元。

如果瑞奥迅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原告预交),由被告瑞奥迅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  吴园妹

代理审判员  王婧玲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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