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之法律保护模式
2002-04-01 邓志伟 谭伟
软件是现代社会信息技术革命的产物,是一种全新的智力成果。软件的开发,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而复制软件却极其容易,费用相当低廉。随着现实生活中软件侵权行为的频频发生,尤其是在互联网上免费下载软件的行为已相当普遍,对软件采用什么样的法律保护才能更有效地保护软件,遏制侵权行为,已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
众所周知,专利保护的是发明者的思想内容,授予专利的条件要求专利对象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备这三性尤其是新颖性的软件极少。并且,专利法保护的是利用自然规律作出的发明创造,而大部分软件只是一个算法,是数学的逻辑组织,是纯粹的科学原理和抽象的公式,是自然规律的直接反映,不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如果授予某软件以专利,就等于让某开发者垄断了自然规律,违背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另外,在专利申请方面,首先要求将专利发明的内容公布于众,这对于软件开发者很难做到。因为一旦公布,他人有可能利用其公布的内容开发出类似的或改变语言形式的软件,损害所有人的利益。而且由于专利具有垄断性、独占性的特点,如果授予软件专利,会人为阻碍软件的开发和改造,有碍于科学技术的更新和发展。再从专利的申请期限看,专利申请所需的时间太长,审查也相当严格,而软件是一种迅速发展的技术,开发慢,更新快,其平均寿命为3年至6年,若等到获得专利时,很可能这种软件已过时了。
专利法保护软件虽然存在许多弊端,但并不是说专利完全不适合于对软件进行保护:(1)专利保护的程度较高,一旦授予专利,他人便不得非法利用该项软件产品,从这一点出发,专利法能够有效地保护软件所有人的利益。(2)相对于版权来说,专利法的保护期限较短,一般只有15至20年,虽然这对于软件来说已不十分合适,但在目前,这一保护期限还是有一定事实上的可行性。某软件之所以取得利润,关键在于它对同样的计算机在信息处理上的效果更好——即在于它的实用性,这种实用性同授予专利的智力成果的实用性相同。因此,对软件的专利保护并不能全盘否定。如果一种软件与硬件结合在一起,只要具备专利的三性,就应该可以获得专利。随着计算机产业的迅猛发展,将来如果直接自然语言处理机得到普及,那么应用软件将不再需要或被控制软件取代,控制软件可以作为计算机系统的一部分同硬件一道受专利法的保护。但是,从目前看,软件的专利保护在目前还不是十分理想的保护模式。
依照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把软件保护纳入我国版权法的范畴。用版权法保护软件有以下好处:
(1)软件所有者担心他人非法复制软件,而版权法正是要禁止非法复制它所保护的作品;(2)获得版权的手续简便,各国基本上都是实行无手续主义,即使是那些要求履行手续的国家,也是?注册?即可,这正是更新换代迅速的软件所要求的;(3)版权只禁止抄袭,并不禁止独立创作,有利于软件的优化和发展;(4)从国际保护的角度来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建立了版权保护制度,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一旦某缔约国把软件作为版权法保护的对象,就将使软件保护产生国际影响。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O,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如何接近于国际惯例也是值得考虑的因素。
但是,软件毕竟是新技术革命的产物,有其独特的一面,仅凭外表某些相似之处勉强将其归入某一法律保护范畴,难免会出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1)传统的版权法只保护作品的形式,而不保护作品的内容。假若构思不受保护,对二人独立开发出来类似的软件怎样区别,对通过修改或改变语言形式制作的抄袭品、仿制品怎样处理,法律将无所适从。(2)传统的版权法只禁止他人为营利而复制版权作品,但并不禁止他人仅仅为个人使用而复制一份享有版权的作品,这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说,正中侵权者的下怀,使所有人的利益眼睁睁受到损害。(3)版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作者的修改权,即他人无权对版权作品进行修改,而计算机软件需要在使用中不断完善,必然要进行一些修改。(4)为防止软件重复开发,就应当将软件的某些方面(如名称、功效等)予以公布,这也与版权法不符。同时,也难以避免他人通过逆向工程分析法开发类似的软件。而且,这种情况与重复开发出来的巧合软件如何区别也成为难以解决的问题。(5)软件产品更新换代快,寿命短,版权保护的期限太长,不利于软件产品的优化。(6)以版权法保护软件,就不得不对该法作出诸多的例外,这将破坏版权法的完整性。因此笔者认为,版权法不完全适合于对软件的保护。至此,笔者认为:我国现有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如何围绕软件的特点和功能来进行保护的问题,制定一部专门的软件保护法将有利于对我国软件产业的保护和发展,该法是知识产权法内涵新的延伸。我们对于软件的保护应当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采用全新的模式,保护的对象不仅是程序,而应是软件的全部,这是考虑到在将来的发展中由于技术的进步,完全可能以说明书等文字材料为基础复制软件,如果把二者放在同等重要的保护地位,就会使软件得到更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