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软件数据延时 用户起诉索赔损失
2014-06-16 徐丹红 张晓莉
沈先生去年购买了一款炒股软件,使用后发现该软件提供的某期货行情数据较实时数据存在延时,沈先生认为软件销售公司未告知软件瑕疵,导致其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亏损,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4万余元。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沈先生的诉讼请求。
3天,账户缩水4万余元
沈先生是一名职业炒股人和金融投资者,从事股票和期货投资多年。一次,他在浏览网页时看到某公司的一则炒股软件宣传广告,并被广告宣传的功能所吸引。之后,沈先生便以36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2013年6月26日至10月27日间,沈先生借助该炒股软件进行股票交易,期间各项交易数据正常。
同年10月29日,受股票行情整体低迷的影响,沈先生开始做期货交易。交易过程中,沈先生在电脑的一边打开其所购买的这款炒股软件看外盘走势,另一边则挂着所在期货公司的交易界面,想以获悉的美国市场第一手资讯作为进行国内市场交易的依据。可是几笔交易下来,沈先生却屡屡受挫,行情的走向也总是和自己的预期相反。
三天后,沈先生才发现原来他购买的这款软件所提供的某期货行情交易数据比实时数据延迟了10分钟。得知软件的“瑕疵”后,沈先生赶忙停止了对该软件的使用。但这短短三天时间,沈先生账户内的金额就缩水了4万余元。
客户粗心还是公司未尽告知义务?
沈先生认为炒股软件提供的交易数据应与实况交易保持同步,否则该数据将毫无用处。软件销售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实际描述不符,导致自己购买软件的目的不能实现,故起诉要求赔偿10月29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交易损失,以及为解决纠纷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
庭审中,被告公司指出,其所销售的软件根据不同的交易市场和种类,数据的实时性有所区别。如对沪深市场、国内期货、国内现货等提供实时数据;对于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纽约商业交易所等提供延时10分钟数据;对于纳斯达克等提供延时15分钟数据。延时行情的范围及延时时间都在软件右上方帮助下拉单中的帮助说明中有详细的记载,用户可以自由查阅。沈先生使用的属于延时10分钟行情,公司也未在网页推广资料中作出对该行情保证实时性的约定。况且沈先生在使用软件时可通过对比走势图更新时间和电脑系统时间,显而易见地知悉数据存在延时的情况。因此公司请求法院驳回沈先生的诉讼请求。
对于公司方面的答辩意见,沈先生提出公司曾对系争软件进行过多次升级,其认为对行情实时性的说明是在后续升级后新增的,但对此,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作为支撑。
那么,究竟软件销售公司是否要为沈先生的损失买单呢?
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软件是否能够实现买家的购买目的,应以出售方承诺的软件服务功能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实作为考量标准。
经查,系争软件的帮助说明中详细记载了何种行情属于实时行情数据,何种属于延时10分钟行情数据,何种属于延时15分钟行情数据,用户只要实用软件时点击软件的帮助栏即可阅读获知。虽然原告沈先生提出了该说明系公司软件升级后新增功能,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退而言之,即便帮助说明中没有相关行情期货数据延时的提示,单就沈先生据以购买系争软件的网页宣传内容来看,无从得出公司承诺期货行情数据均为实时数据的事实。至于沈先生主张的软件数据必须均为实时同步数据否则便失去软件数据意义的观点,只是原告的单方意愿,而非被告的承诺或法律明文规定,法院不予认同。
而在软件实际使用过程中,软件期货数据所显示的时间已经显而易见地与电脑显示屏右下角显示的实际时间有时差,该时差不经提醒即可发现。因此,对软件服务功能及软件数据存在显而易见的延时性未能准确理解和掌握的责任,不能归咎于被告。此外,法官还指出,即使系争软件同步地提供了相关期货行情数据,也不必然确保原告的每笔交易均实现百分之百的盈利而没有亏损可能。系争软件提供相关期货行情数据存在10分钟延时的事实,并非决定投资者盈亏的必然因素。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沈先生的诉讼请求。沈先生也表示接受法院判决,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