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受理首例涉外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知识产权案件
刘佳 2013-04-03
近日,我院受理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与被告美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系列知识产权案件三件。该系列案件是微软公司首次在东北三省起诉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原告微软公司以其享有Microsoft Windows(微软视窗)系列操作系统计算机软件、Microsoft Office系列计算机软件、Microsoft Server(微软服务器)系列计算机软件的合法著作权,并依法享有复制权以及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并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为由,起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了原告的前述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在<<人民日报>>上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针对三类软件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均为561815元。
在诉讼中,原告微软公司申请对被告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及其他设备上非法复制、安装及使用案涉软件进行证据保全。由于该案的证据保全对象特殊, 直接指向被告所有的计算机安装的软件,同时由于计算机软件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易灭失性,权利人对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取证存在较大难度,加之涉及法官较为陌生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对法院证据保全的审查及实施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证据保全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被告侵权的证据能否取得、原告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等诸多问题。因此,在受理原告的证据保全申请后,民四庭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对诉讼保全的具体操作步骤、所需人员、设备及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对采取保全措施进行了周密部署,及时制作民事裁定书及证据保全风险告知书。准备工作就绪后,知识产权合议庭成员在庭长的带领下协同本院计算机技术人员、法警分两组对被告经营场所内电脑安装的涉案软件进行了证据保全,在征得被告同意的前提下,使用抽查的方式进行保全,为公正起见,将抽查的结果保存在现场拍摄的SD卡中,并现场封存SD卡,由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整个保全过程均一一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对保全结果签名确认,未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由于事前已对具体操作步骤进行了充分研究,整个保全过程有条不紊地进行,保全工作顺利完成。
这是我院知识产权合议庭首次采取以诉讼保全的方式对计算机软件程序及数据进行证据保全,为下一步案件的审理奠定了基础,同时积累了对计算机软件证据进行保全的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