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分析当前引发软件产品买卖合同纠纷的三个原因
上海法院 2015-08-17
近年来,随着办公自动化的普及,软件产品贸易市场异常活跃,相应的买卖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分析发现,引发该类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软件版本约定不明确。软件产品具有专业性强、更新换代快的特点,同一名称的产品可能有单机版、网络版、商业版、升级版等多个版本,不同版本的功能和适用性不同,当事人在购买软件产品时,如未明确约定商品的型号、规格、版本、系列等,容易购买到与预期不符的产品,从而引发纠纷。
2、软件交付验收标准不确定。软件产品具有无形化特征,交付方面存在买方收到软件产品本身即为交付,将软件的使用密码、正版证明、授权许可等材料一并移交才完成交付,以及有关软件使用的培训服务完成后视为交付等不同标准;验收方面存在买方在送货单上签收即为验收,以及软件安装并在买方计算机上调试运行后视为验收等不同标准。如果当事人对“交付”、“验收”的定义和标准约定不明确,极易在产品质量异议期的起算点、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当事人是否违约等问题上产生争议。
3、软件与既有运行系统不兼容。某些专业软件有特定的参数要求,其运行需依赖于计算机的系统环境。如果合同中对此无明确约定,容易导致软件与买方计算机上的其他软件系统不兼容,买方因此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退货退款;卖方则抗辩产品本身并无质量问题,拒绝退款。双方各执一词,导致纠纷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