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中院首次对软件证据进行保全
2004-07-24 胡桂全 卢光艳
近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取诉讼保全方式对计算机软件程序及数据进行证据保全,为下一步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夯实了基础。
7月6日,南宁中院受理了原告上海瑞星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南宁市广源昌鹏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广源昌鹏商贸有限公司绿都百货分公司、广西南宁市广源昌鹏商贸有限公司绿都百货园湖分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瑞星电子有限公司在起诉的同时提出了对三被告所使用的商业门店MIS系统程序及数据库进行证据保全的申请。这是该院首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
由于被告使用被控侵权电脑程序的两台电脑分别置于两个不同的经营地点(两台电脑通过网络联接),而电脑程序及数据又存在容易删除和修改的特点,证据保全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被告侵权的证据能否取得、原告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的问题。因此,该院在接受原告的证据保全申请后,立案庭和民三庭即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对诉讼保全的具体操作步骤、所需人员、设备及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
7月15日下午2点30分,南宁中院派出15位同志参加证据保全行动。他们分成两组,分赴三被告的两个经营地点,同时采取保全措施。他们首先控制了被告载有涉嫌侵权程序及数据的电脑,切断了该电脑同外界的网络联系。为表明整个保全过程的公正性,工作人员在被告的技术人员面前,用被告的电脑演示其所使用的涉嫌侵权的计算机软件的操作过程,用经过被告技术人员检查过的移动硬盘复制了该计算机软件程序及数据,并当场进行了封存。整个保全过程除了有文字记录外,还用摄像机拍摄了整个保全取证过程。由于事前已对具体操作步骤进行了充分研究,整个保全过程有条不紊地进行,保全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