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交付货物前已毁损但未告知如何承担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