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质量约定以样品还是文字说明为依据?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