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特定货物如何确定交付?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