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第三人交付货物检验标准如何确定?

 

问:向第三人交付货物检验标准如何确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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