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合同,是否可扣留已付款?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