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写债权人名称是否可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