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有形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如何确定交付?

 

问:无有形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如何确定交付?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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