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地执行各类民事案件,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注意的事项以问答形式告知如下:
1、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执行风险?
答: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执行风险,如: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人民法院无法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依法阻确执行程序继续进行的原因导致执行不能。
2、向法院申请执行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权利人申请执行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完全履行义务;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3、权利人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
答:申请执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4、案件执行过程中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处理有关执行事项?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并在委托书上注明具体的权限内容。如仅记明特别授权,而未明确具体委托权限的,视为一般代理。
5、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哪些途径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
答: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通常通过三种途径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1)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2)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3)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6、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时,应当明确、如实地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便于人民法院对该线索的核实以及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同时,应注意谨慎提供财产线索,避免执行资源的不合理消耗。
7、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如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答: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除了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外,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房地产、证券和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到有关登记管理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人民法院将到其住所和工作单位对其家庭财产和工作收入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人民法院到其住所地及所属的工商管理部门对其单位财产和经营情况进行调查。除此以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将对其他有必要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如被执行人可能有注册商标的)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