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期限

 

(一)刑事案件

1、公诉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自诉案件

至迟在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不能在审限内审结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民事、商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商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如果还需要延长的,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行政案件

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眼为三个月,即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结案裁判。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审限内结案,经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审限。

(四)执行案件

“三费”(抚养、扶养、赡养)执行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执行完毕;普通执行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执行完毕;重大疑难的执行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在上述期间未能执结,需延长执行期限的,应由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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